安利企業家營業守則包括《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內的安利直銷計劃及安利就其所作的修正規定。安利企業家均須遵守本營業守則。
本人身為安利企業家,同意遵守下列原則經營安利直銷事業:
- 公平對待所接洽的人士: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 恪守安利正式頒布的《商德約法》、《營業守則》及其在其他安利刊物所載的營業守則,不僅奉行其字面意義,並且履行其內蘊精神。
- 以忠誠信實的態度,向顧客及有興趣參加者介紹安利事業良機。一切言論皆以安利印製之刊物內容為依據,絕不渲染。
- 以殷勤禮貌的服務態度,迅速處理任何對產品不滿的投訴,並依照安利印製之刊物所訂明的規定程序,處理產品的退換事宜。
- 瞭解身為安利企業家所推行的直銷活動會造成深遠影響,因此,本人將竭盡所能,務求經營安利事業時能達到忠誠、坦率及履行責任等各方面的最高標準。
- 樂意承擔並履行安利印製之刊物所訂明的各項安利企業家責任,而且當本人晉升推薦人及鉑金時,亦堅守不渝。
- 只使用安利印製或認可的刊物、業務輔銷用品及視聽資料去介紹安利直銷計劃、銷售安利產品以及進行任何安利企業家活動。
藉著安利事業機會和個人努力,安利企業家獲得合理的收益。與從事各行各業的人士一樣,安利企業家亦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繳納有關稅款。安利每年都將公司所付予每戶安利企業家的所有款項呈報香港稅務局/澳門財政局。安利企業家在香港/澳門經營安利事業,自當有責任每年向有關當局報稅。
安利企業家均須遵守本《營業守則》,其包括《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內的安利直銷計劃及安利就其所作的修訂。。
本人身為安利企業家,同意遵守下列原則經營安利直銷事業:
- 公平對待所接洽的人士: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 恪守安利正式頒布的《商德約法》、《營業守則》及其在其他安利刊物所載的《營業守則》,不僅奉行其字面意義,並且履行其內蘊精神。
- 以忠誠信實的態度,向顧客及有興趣參加者介紹安利事業良機。一切言論皆以安利印製之刊物內容為依據,絕不渲染。
- 以殷勤禮貌的服務態度,迅速處理任何對產品不滿的投訴,並依照安利印製之刊物所訂明的規定程序,處理產品的退換事宜。
- 瞭解身為安利企業家的言行及所推行的直銷活動會造成深遠影響,因此,本人將竭盡所能,務求經營安利事業時能達到忠誠、正直及具責任感,並秉持最高標準。
- 樂意承擔並履行安利印製之刊物所訂明的各項安利企業家責任,而且當本人晉升推薦人及鉑金時,亦堅守不渝。
只使用安利印製或認可的刊物、業務輔銷用品及視聽資料以介紹安利直銷計劃、銷售安利產品以及進行任何安利企業家活動。
《營業守則》之定義及確立:
(1) 發展及經營安利事業時應遵守的原則。
(2) 訂立安利企業家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本條款及細則刊載於:
(1) 安利企業家合約
(2) 業務手冊,包括本《營業守則》。
(3) 其他安利印刷品或通訊。
雖然這些守則主要適用於安利與安利企業家的關係,但同時亦適用於安利企業家相互間之關係。其宗旨是:
• 透過商德和負責任的商業行為標準,確保安利企業家擁有平等機會。
• 保障和建立有利於長期和具盈利的安利事業環境。
• 促進安利企業家之間的團結與和諧。
• 保障安利企業家在安利直銷計劃下,公平享有由安利事業機會而獲取的利益。
文檔內容會不時更改。如有更改,安利將會透過安利印刷品或電子資訊及時通知安利企業家。有關變更在發佈後即時生效。為了維護安利直銷計劃的目標和宗旨,安利保留在必要時採用、更改、修改、補充或廢除任何或所有這些守則、政策及標準的唯一權利。
除非特別註明,否則守則內的單數名詞亦包括複數的意義,男性名詞亦引申至女性。
「安利」是指美國安利(香港)日用品有限公司,除非文義另有解釋。
安利事業:以ABO編號和安利企業家認可資格申請書為單位業務。
安利事業機會:由安利提供的產品、市場營銷、支援及獎金及獎勵體系。
「ABO」或「安利企業家」:其安利企業家認可資格申請書已獲安利授權銷售安利的產品。
安利政策及守則:安利官方印刷品中列明的規則及政策,包括《營業守則》及其他安利會不時保留的各種政策及指引,均會被視為納入以下內容之中:(1)每位安利企業家與安利簽訂的協議,及(2)其他官方的安利印刷品,或通訊。
安利的財政年度:由每年的九月一日起至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止。
安利企業家協議:安利企業家認可資格申請書及構成安利企業家與安利之間合作協議條款的文件。
安利企業家的良好商譽:僅用於解釋和執行《營業守則》,「良好信譽」一詞是指目前由安利授權的安利企業家,且其行為符合《營業守則》的字面詮釋及精神,以及遵守針對安利企業家所在的各個市場制定的《安利政策及守則》;沒有從事對安利、安利的分支機構及影響其安利企業家聲譽的行為;沒有從事支持或捍衛其他安利企業家危害安利會員持續經營,或與本協議中規定的其他標準不一致的行為;沒有從事不符合每個國家/地區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的行為,其行為亦沒有在所在市場涉及文化敏感議題。
美國安利公司:設於7575 East Fulton Road, Ada, Michigan, U.S.A.的美國安利公司。
優惠顧客:獲安利授權使用安利優惠顧客咭,並可在安利優惠顧客協議的條款下,享用安利認為合適的優惠。
安利製作的業務輔銷用品:由安利製作或由安利授權製作的業務輔銷用品
安利產品:由安利供應予其安利企業家的產品、服務、包括印刷品及其他支援或輔助素材。
安利直銷計劃:包括由安利制定的各項獎金與獎勵制度、推薦程序,及安利對於安利企業家介紹安利產品、安利事業以及經營該事業所制定的辦法、規定、制度及措施。安利直銷計劃刊登於《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中,安利有權按實際需要作出修訂。安利直銷計劃是本《營業守則》的一部分。所有在此《營業守則》中使用,並已在安利直銷計劃中解釋的專用名詞,均具有其在安利直銷計劃中所包含的意義。此類詞匯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用詞:「月結獎金」、「售貨額」或「BV」、「積分額」或「PV」等等。
安利啟業錦囊:包括在成功申請成為ABO後獲發的特定安利產品、安利印刷品以及其他有關素材的套裝。
業務輔銷用品:所有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書籍、雜誌、活動掛圖和其他印刷素材;網上出版物;互聯網網站;音訊、影片或數碼媒體;大會、會議和教育研討會),而它們是:(i)為發掘和/或培育潛在顧客或現有顧客關於安利®產品和服務,或為支援、培訓、激勵和/或培育安利企業家而設計,或(ii)包含或使用一個或多個安利名稱、商標、服務標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其他知識產權,或(iii)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與安利有從屬關係、聯繫或關聯。如使用業務輔銷用品一詞而沒有加上「由安利製作」,則表示其並非安利製作的業務輔銷用品。
獎金:根據安利直銷計劃向安利企業家發放的金錢獎勵。
數碼傳播:透過電腦或移動設備等媒介使用之社交媒體或通訊平台(例如: Facebook®、YouTube®、Instagram®、Twitter®、WeChat®、Weibo®、Telegram®、 WhatsApp®或Snapchat®等)以電子化方式傳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影片、實時直播、播客、網誌、移動應用程式(apps)、廣告、論壇、網頁、以及通過任何社交媒體或消息平台及發佈的信息。
《數碼傳播準則》是一份由安利發佈的文件,並會不時作出修訂,當中涵蓋安利企業家於從事任何與安利事業機會或安利產品(直接或間接) 有關的數碼傳播時必須遵循的條款。《數碼傳播準則》已完全納入《營業守則》,成為其中必須強制執行的一部分。
鉑金:根據安利直銷計劃而取得該資格的安利企業家。鉑金一詞包括由鉑金、紅寶石、明珠,以至創業者皇冠大使的各獎銜之安利企業家。
ABO戶籍:描述安利事業的另一種方法,以ABO編號為識別。
下線:下線安利企業家和屬於該安利企業家下線的所有其他安利企業家。
推薦線:對任何一位安利企業家而言,從該安利企業家的推薦人、推薦人本身的推薦人,以此上推,一直上溯至安利為止所組成的推薦關係。
推薦線資訊:包括所有推薦線內涉及安利企業家全部或部分訊息,包括及不限於ABO編號、及其他安利企業家業務資料、個人聯絡資料、業績資料,以及由現在或將來所衍生的資料。
潛在顧客:潛在的安利企業家或顧客。
建議顧客價目:安利會為其產品及安利經銷的產品制定建議顧客價目(高於直銷價目)供安利企業家參考。安利企業家銷售產品時,應該以建議顧客價目售予顧客。
《營業守則》:定義和建立:(1)在開展和經營安利事業時應遵循的某些原則;(2)每個ABO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安利可能會不時修改或修訂這些守則,並透過安利印刷品或電子資訊及時通知所有安利企業家。有關變更在發佈後即時生效。
推薦:下列三種關係的其中一種:
• 親自推薦:任何一位安利企業家,介紹及推薦潛在顧客投入安利的事業機會。
• 海外推薦:任何一位安利企業家,以海外推薦的方式推薦另一安利市場的合格對象成為安利企業家。
• 代推薦:任何一位其他市場的安利企業家,被指定為海外推薦安利企業家提供培訓和支持。
3.1安利企業家協議及安利啟業錦囊:有意成為安利企業家,必須經由現為安利授權的安利企業家推薦。申請人在填妥《安利啟業資料》中《安利企業家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前,需確定本人已細讀安利企業家的《商德約法》和《營業守則》,並對《安利啟業錦囊》內所有資料的內容有完整瞭解,且願意遵守安利對安利企業家營業行為的所有規範與約定事項。申請人填妥及親自簽署《安利企業家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後,應迅速將申請書遞交安利。經安利核准並獲取ABO編號及安利企業家身分證明卡後,其安利企業家戶籍方告生效。安利企業家身分證明卡所提供的一切權利及利益均不得轉讓他人。
3.2夫婦戶籍:申請加入安利事業時,夫婦兩人僅能擁有同一安利企業家戶籍。如其配偶是經授權的安利企業家,將不能申請成為另一安利企業家戶籍。有配偶的安利企業家必須在安利企業家協議上填寫配偶的個人資料。
3.2.1如果安利認為(被視為最終決定)該安利企業家和/或其配偶(不論其是否為註冊合夥人)的行為違反任何安利行為守則,安利有權決定終止其戶籍。
3.2.2如果兩個各自擁有並經營著不同或相同推薦線的安利企業家(兩者均不是鉑金或更高獎銜安利企業家)結婚,則必須終止其中一個戶籍。如其中一位成員是鉑金或更高獎銜,則可同時經營兩個戶籍,但必須按照其原本的推薦線營運。安利企業家必須於婚後三十天內通知安利。
3.2.3夫婦戶籍內,如果夫婦其中一方根據《營業守則》以任何理由放棄其安利事業,安利有權終止餘下配偶的戶籍,而不須列舉任何理由。但是,安利可允許餘下的配偶繼續經營,在這種情況下,餘下的一方和已離開安利的一方應遵守本《營業守則》以及安利認為適用的其他條款及細則。
3.2.4 受下列條款限制,喪偶或與配偶離異的鉑金,可申請將其年滿十八歲的子女加入成為其安利企業家戶籍的合夥人:
3.2.4.1 就守則第3.2.4條而言,「子女」指鉑金及/或其合法配偶有血緣關係或合法領養之子女。
3.2.4.2 提出申請的鉑金,必須根據安利要求提交相關文件證明與被加入的子女的關係。
3.2.4.3 合夥人的最高數目限制為二。
3.2.4.4 鉑金及其被加入的子女將被視作合夥經營同一安利企業家戶籍,雙方因此同時享有和承擔安利企業家戶籍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本《營業守則》約束。若其中一方觸犯守則,其合夥人亦須負同責任。
3.2.4.5 安利企業家戶籍的合夥人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安利提交一致同意書,申請以一名資格符合守則第3.2.4條的人士代替其中一名合夥人,合夥人的更改必須取得安利書面同意方為確實。
3.2.4.6 根據守則第3.2.4條的加入合夥人的申請,須得到安利的書面同意方為確實。
3.3資格:在不限制安利之權利的前提下,成為安利(香港)企業家或安利企業家戶籍續約的要求如下:
3.3.1 必須年滿十八歲。
3.3.2 必須為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3.3.3 除非申請人符合3.2.2的資格,否則不得是現有安利企業家的配偶。
3.3.4 從未在持有舊安利企業家戶籍或與其他安利子公司的安利企業家戶籍時因違反協議而被終止戶籍。
3.3.5 如果申請人曾經營已終止的戶籍或擁有逾期而尚未續約的戶籍,則必須遵守本《營業守則》第6.4節。
3.3.6 在初次申請時或在授權成為安利企業家的有效期內,不得是其他直銷公司的員工。
3.3.7 申請人必須在符合香港及澳門的法律下簽署合約,並且必須在遵從港澳兩地的法律下經營安利直銷事業。
3.3.8 申請人應於其居住地所在的安利市場 — 香港或澳門,建立第一戶直銷戶籍。安利公司對不符合此規定的登記保留最終決定權。
3.4接受或拒絕任何人士申請成為安利企業家:安利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人士申請成為安利企業家的權利。安利亦保留拒絕任何安利企業家續約申請的權利。倘若安利認為安利企業家曾觸犯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企業家沒有良好商譽,或觸犯本《營業守則》第3.3條,安利則有權撤銷其戶籍。
3.5合作夥伴和法律實體
3.5.1合夥經營之安利企業家戶籍:夫婦(第3.2條)或父母子女(第3.2.4條)可合夥經營一個直銷戶籍。
3.5.2 作為安利企業家的法律實體: 安利企業家戶籍起始應以個人申請人的名義成立。如安利企業家在任何連續兩年獲得翡翠級或以上的資格,並希望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實體")來經營其安利事業,必須向安利提交已填寫妥當的「安利企業家實體協議」,而安利有權接受或拒絕該申請。安利接受使用實體經營安利事業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安利企業家個人必須是該實體的僅有股東及僅有董事。該實體的唯一目的是擁有和經營其安利事業。該實體不得擁有或經營任何其他業務或商業利益。除非安利明確允許,否則該實體不得擁有和經營多於一個的安利事業。
3.6戶籍生效日期:授權成為安利企業家的日期為安利已經處理並接受其安利企業家申請或安利企業家協議。
3.7禁止的推薦活動:除要求購買一套完整的《安利啟業錦囊》,以便熟悉安利直銷計劃與安利產品外,推薦人不可向潛在顧客或安利企業家施加任何條件,以換取推薦人的協助建立ABO戶籍,包括:
3.7.1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安利產品。
3.7.2維持指定的最少存貨。
3.7.3購買任何非安利製作的「啟業」、「決定」或其他「包裝」或「錦囊」。
3.7.4購買刊物、視聽資料或其他素材。
3.7.5購買任何安利企業家大會、研討會或其他會議的門券。
3.7.6訂購任何商業輔助和/或支援計劃。
3.7.7推薦指定人數的新安利企業家。
3.7.8在任何月份內必須達成指定的銷售業績。
3.8期限與續約:除非安利企業家依據守則第3.9條之規定及安利事業政策辦理手續,否則其ABO戶籍將按照訂明之期限終止。安利企業家協議訂明,除非安利企業家提前終止戶籍或由安利公司終止其戶籍,否則,ABO戶籍將在生效的第一個月(包括首次授權當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期滿後終止。
3.8.1回購規則:當ABO戶籍到期或安利企業家自願終止戶籍後,安利企業家可以將未售出的庫存退還給推薦線的上線安利企業家,直至並包括推薦線中的第一個鉑金或安利,前提是產品是全新、未經使用、產品包裝需仍完好無損。安利將按安利企業家向安利購買這些產品的價格,減去10%的行政手續費和退貨手續費、因購買產生的任何獎金,以及其他適用的費用後,回購這些產品。安利亦會調整相關獎金及獎勵。如果安利企業家因違反協議而遭安利終止ABO戶籍,安利則有權行使「回購規則」的酌情權。
3.9續約:只要安利企業家在任何市場均沒有違反安利的守則及政策,以及安利企業家協議的條款,將可申請續約,惟安利保留一切酌情權。女可於ABO戶籍屆滿前填妥《安利企業家資格續約申請書》(SA-469HK),連同續約時的續約手續費於續約申請截止日前遞交安利,以申請延續其ABO戶籍。如獲安利接納,所有安利企業家協議及安利守則和政策之延長將由原訂到期日起生效。延長後的條款與安利企業家協議的條款和細則無異。如安利企業家未能在其直銷戶籍屆滿之前遞交安利《安利企業家資格續約申請書》(SA-469HK),或安利拒絕接受其續約申請,則其ABO戶籍根據守則第3.8條自動失效。
在不限制安利拒絕延長其ABO戶籍的酌情權的情況下,以下行為將導致安利企業家自動喪失延長其直銷戶籍的資格:
3.9.1 安利企業家的經營方式與安利的聲譽和利益背道而馳;或
3.9.2 安利企業家在尋求延長戶籍有效期之前的12個月曾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或
3.9.3未達到本《營業守則》第3.3條列明的要求。
3.10終止:安利企業家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安利自願解除或終止其戶籍,並根據第3.8.1條退還任何安利產品。如果安利企業家自申請日起計的第一年內終止其戶籍,則可獲退還全額申請費。如果安利企業家未能遵守《安利政策及守則》(包括《營業守則》、《安利直銷計劃》及其他在安利企業家協議中列明的政策),安利可以隨時以書面郵寄方式通知安利企業家終止其戶籍。
3.11僅限邀請兩個人:安利公司每次舉辦的研討會、獎勵旅行和其他活動僅可邀請最多兩個人,而出席人士應列在安利的紀錄中。
3.12合謀;誘使他人違反協議:安利企業家不得與任何人合謀違反或誘導他人違反任何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或誘使或試圖誘使他人誘導另一安利企業家違反任何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任何此類活動均已違反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3.13逾越權限:安利企業家不得逾越安利企業家協議賦予的權限。任何此類活動均構成違反安利企業家協議。
3.14陳述及保證:安利企業家不得向安利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聲明,也不得以虛假藉口誘使安利訂立安利企業家協議,亦不得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暗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任何此類活動均違反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3.15多次違反協議:倘若安利企業家在安利通知後,仍未糾正違反協議的行為,或同時、連續或重複多次違反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3.16在未開放市場上進行未經授權的安利企業家活動:每個安利企業家都有一份安利企業家協議,授權安利企業家在該安利企業家協議(「開放市場」)所述的國家及地區內從事安利企業家活動。除了「開放市場」外,在任何其他國家及地區為促進安利事業而進行的任何活動均被視為「未經授權的安利企業家活動」,並且被嚴格禁止。任何安利企業家均不得在安利未正式開放的市場從事安利企業家活動。(另請參閱在未開放市場上進行未經授權的安利企業家活動政策,請瀏覽www.amway.com.hk)。
3.17規避《營業守則》:倘若安利企業家試圖規避或違反《營業守則》,安利可使用酌情權採取糾正措施。
3.17.1所有安利企業家均應遵守本《營業守則》規定的執行程序,倘若安利企業家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成為安利企業家後違反本《營業守則》,或安利認為該名安利企業家損害安利直銷計劃的聲譽,安利保留在任何時候終止安利企業家授權的權利,並立即生效。
3.17.2倘若安利企業家拖欠任何安利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訂購安利產品的貨款,安利有權從該安利企業家的獎金中扣除所欠的款項,及 / 或不承認該安利企業家的資格,直至該欠款完全清還。
4.1遵守《安利政策及守則》/修訂/誠信義務:無論任何時候,安利企業家都必須完全遵守刊登於《安利政策及守則》的《營業守則》及安利直銷計劃及其他事項的指引、程序、政策及其修正的規定。除安利直銷計劃外,在任何情況下,安利可按實際需要修訂。所有安利企業家均須根據安利企業家協議的條款承擔誠實和公平交易的責任。
4.1.1合作調查:安利企業家應配合安利針對可能違反個人安利企業家戶籍或他人ABO戶籍進行的任何調查。
4.2. 越組購貨或越組供貨
ABO可直接向安利訂貨,亦可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向其他推薦線的上線直至第一位鉑金調借任何安利產品,惟須於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歸還所借產品,以確保安利對安利企業家的獎金頒發正確無誤。任何安利企業家均不得從事跨組購貨或供貨。越組購貨或越組供貨即是當安利企業家將安利經銷或供應的產品及/或服務出售給其他非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及其下線,直至下一個鉑金。
4.2.1安利企業家只可直接向其推薦人或安利訂購產品及業務輔銷品。
4.2.2安利企業家不可向其他非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及其下線,直至下一個鉑金,出售安利產品。
4.3零售場所
4.3.1 所有安利企業家均不可於以向公眾銷售產品為主要目的之零售場所內銷售或展示安利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學校、展銷會、商店、跳蚤市場、拍賣及攤位;他或她亦不可於上述場所展示任何安利產品,即使相關安利產品並非用於銷售。不得於零售場所展示任何與安利有關的推廣素材或安利印刷品。
4.3.2 安利企業家不得自行或利用非安利企業家的第三方,通過任何以向公眾銷售產品為主要目的的數碼零售商店銷售或推廣安利產品或服務。任何安利產品均不得出現在這類商店上,即使相關安利產品或服務並非用於銷售。
4.3.3 安利企業家不得將安利產品或安利經銷的產品供應給有意獲取此類產品作為轉售用途的人士。
4.3.4 於零售商店內工作或擁有零售商店的安利企業家,其安利事業的營運必須獨立於零售商店以外。上述安利企業家必須和與零售商店沒有關係的安利企業家採取同樣方法保障其安利事業的顧客,並遵循守則第4.3條。根據定義並非屬於商店的其他類型的零售場所,例如理髮店、美容店或專業辦事處等亦不可用於陳列安利產品、有關安利產品的資訊,與安利產品有關的推廣資料或安利印刷品。
4.3.5 安利企業家可於網絡環境中融合及利用非安利的社群及業務,以及向透過相關社群及業務認識的潛在顧客,推廣及銷售安利產品,惟有關行為必須遵循《數碼傳播準則》。
4.4廣告:安利企業家不得透過任何廣播通訊方式,包括大量投寄郵件、電話營銷、本地或海外廣告、廣播、電視、傳真服務或其他尚未與潛在顧客建立私人聯繫的方式宣傳安利直銷計劃或招攬他人參加安利事業。在《數碼傳播準則》所述的有限情況下,可投放廣告。
4.5真實準確:安利企業家對安利產品及/或服務作出的聲明必須真實、準確、無誤導。安利企業家不得:
4.5.1對安利產品或安利經銷的產品提出任何誇大的宣傳;
4.5.2以任何方式歪曲安利產品和安利經銷的產品的價格、質量、標準、、等級、成分、款式、型號、產地或供應情況等資料;
4.5.3宣稱安利產品和安利經銷的產品具備其實並不擁有的支援、核准、功效、配件、用途或優點;或
4.5.4將任何非安利產品或服務偽稱為安利產品或服務加以推廣。
4.6改動包裝:安利企業家不可擅自改動安利產品的包裝、更改產品內容,或更改安利產品的任何包裝標籤。安利企業家必須以原包裝展示或售賣安利產品。
4.7顧客收據:安利企業家接受及/或交付訂單時,應向顧客提供列明日期的書面訂單或收據,該訂單或收據應:(a)描述所售產品;(b)列明價格;(c)提供顧客和安利企業家賣方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安利企業家可以使用安利提供的《顧客收據》(SA-107HK)。
4.8產品品質滿意保證:當顧客要求安利企業家對其所購入的產品履行安利產品品質滿意保證的承諾時,安利企業家須即時列明可提供的選擇:(a) 全額退款;(b)更換全新的同類產品;或(c)換取其他同等價值的安利產品。
4.8.1安利企業家應將顧客對產品品質滿意保證的任何投訴通知安利,並應要求提供所有信件的副本以及與該投訴有關的所有對話的詳細信息。
4.8.2除上述條款另有訂明外,安利企業家無權提出任何形式的優惠或妥協,或要求安利對任何投訴或產品退貨負責。
4.8.3安利企業家須對他們作出超出產品品質滿意保證條款的聲明承擔責任,並應就作出賠償,及使安利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4.9遵守適用的法律、規則及《營業守則》:安利企業家必須遵從當地市場有關經營直銷戶籍的法律、規則及《營業守則》。安利企業家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危害安利企業家及/或安利聲譽的活動。安利企業家亦應按照要求提供所有有關安利企業家活動或安利企業家已知的任何活動(有機會與其他安利企業家有關)的任何信息。在與安利進行的所有此類通訊中,安利企業家應當絕對坦率及真誠。
4.10欺詐或非法貿易行為:任何安利企業家均不得從事任何欺詐或非法貿易行為。
4.11非法經營活動:安利企業家不得營運、從事或參與任何非法經營活動。安利企業家必須以具財政基礎、償付能力及井然有序的方式經營其事業。
4.12專業精神:安利企業家應以有禮、體貼的方式經營其事業,不得利用任何高壓手段,並在適當的時候對安利產品或安利直銷計劃進行不偏不倚的介紹。
4.12.1安利企業家應提供高質素的服務予顧客。
4.12.1.1安利企業家應對第一次購買產品的顧客,進行產品示範,並說明產品標籤上所載明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12.1.2安利企業家須迅速將顧客重大的申訴通知安利,並提供所有有關的書面資料及對話內容。
4.12.2安利企業家不得逐家逐戶推廣產品及招募安利企業家。
4.13安利與安利企業家的關係:安利企業家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其為安利或任何與安利有關機構或其他安利企業家的僱員。
4.13.1除根據《安利政策及守則》或安利其他官方出版物中的解釋外,安利企業家不得對安利與其之間的關係作出虛假陳述。安利企業家必須對因這些虛假陳述而產生的損失及損害作出賠償,包括安利可能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
4.13.2 安利企業家不得暗示其為安利的僱員,或稱自己為「代理人」、「經紀人」或「公司代表」,也不得在固定或其他印刷品上使用此類術語或描述。
4.13.3安利企業家不得使用名片給予他人印象其與安利有僱傭關係。
4.14特許經營及地區代表:安利企業家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在安利直銷計劃下擁有安利的特許經營權,亦不得聲稱其為安利公司特定地區的代表人。
4.15 其他銷售行為:除非於《數碼傳播準則》中另有規定,否則安利企業家不得利用他們對其他安利企業家的了解或聯繫(包括他們對於或關於推薦線的了解)推廣或拓展其他業務。此類行為會對每位安利企業家與安利之間的業務合約構成不當及無理的干涉。
4.15.1 安利企業家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招攬其他安利企業家銷售、提出銷售或推廣其他產品、服務或並非由安利提供或經營的事業機會。這條守則亦適用於投資、證券及貸款,無論其來源為何。
4.15.2 安利企業家不得銷售、提出銷售或推廣任何其他與安利直銷計劃有關的事業機會、產品或服務。
4.16干預其他ABO的戶籍;誘導:安利企業家進行下列行為均屬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4.16.1干預或試圖干預其他安利企業家的戶籍;或
4.16.2誘導或試圖誘導另一名安利企業家離開其推薦線、轉讓或放棄其戶籍,或推薦或不推薦指定潛在顧客;或
4.16.3誘導或試圖誘導另一名安利企業家拒絕培訓、教育、激勵或對下線安利企業家的其他支持;或
4.16.4誘導或試圖誘導另一名安利企業家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4.16.5從其他推薦線向安利企業家提供安利企業家活動的門票或通行證。安利企業家須確保任何推廣活動(如有)應在其推薦線內進行。
4.17出口安利產品:無論安利是否在該國家或地區設有業務,所有安利企業家均禁止從該國家或地區出口及入口安利產品到另一個市場,或售予以出口或進口為目的的人士。但是,在遵循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安利企業家可攜帶安利產品跨境自用:
4.17.1安利企業家正在到訪另一個國家,並在當地親自訂貨。
4.17.2安利企業家親自在某個國家提取產品,並親自攜帶這些產品到另一個國家。當中不可牽涉任何快遞、船運或貨運代理公司。
4.17.3如果該安利企業家於其到訪的國家擁有多重國際事業則該購貨訂單不可視為海外顧客作出的顧客訂單。
4.17.4產品只供安利企業家個人使用。
4.17.5在任何情況下,產品均不可轉售、分銷或贈送予他人。
4.17.6訂購的產品必須為在安利企業家居住的市場未有銷售的產品
4.17.7在任何情況下,耐用品(例如淨水器、空氣清新機)均不得由某個市場帶往另一個市場。
4.17.8安利企業家的訂單額不得超過每年1,000美元的合理金額。金額並不包括安利企業家於出席安利所舉辦的旅遊 / 培訓計劃時在其他安利市場親自購買及攜帶的產品,不論這些產品是否設有積分額/售貨額。
4.17.9不得將個人自用的特殊權作為事業的策略。
4.18 70%銷貨規定及十位不同的顧客規定:
4.18.1 70%銷貨規定:為避免安利企業家因盲目追求更高的獎金或獎銜而大量購貨,導致囤貨積壓的問題,安利企業家應審慎估算其售貨量才向安利購貨,並且應將當月所購百分之七十或以上價值的安利產品出售。此即稱為70%銷貨規定。如此方可享有下列利益:
4.18.1.1安利按安利企業家當月訂貨總額計算所得的各項獎金、旅遊積分及資格的累計。
4.18.1.2由安利授予其為銀章或以上獎銜。倘若安利企業家未能符合守則第4.18.1條規定,安利將根據其實際銷售產品的數額計算其各項獎金,而非根據其所購產品的總數計算。
4.18.2十位不同的顧客規定:安利企業家必須每月銷售安利產品予十位不同的顧客(企業優惠顧客除外),始能符合資格獲取根據其下線所購產品而計算之月結獎金及獲承認有關獎銜。倘若安利企業家未能出示上述零售交易之適當證明單據,安利可保留及/或重新分配根據該安利企業家的下線所購產品而計算之月結獎金差額。推薦人將有資格領取根據其本身售貨額計算之月結獎金。
4.19數碼傳播:有關守則中提及的「數碼傳播」是指文字、數據、圖像、短片、聲音及其他資訊的電子傳播(通常為經電腦或流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在數碼空間及經由任何社交媒體或資訊平台,例如Facebook®、YouTube®、Instagram®、Twitter®、WeChat®、Weibo®、Telegram® 、WhatsApp® 或Snapchat®發佈的任何貼文或出版物,包括電郵、影片、串流直播、播客、網誌帖文、應用程式、廣告、論壇及網頁。本守則適用於安利企業家與安利、安利事業機會、安利產品(直接或間接)有關數碼傳播,及根據《營業守則》的定義,其數碼傳播構成業務輔銷用品的時候。由於數碼空間的獨特性,安利制定了《數碼傳播準則》,以確保ABO的數碼傳播符合守則。《數碼傳播準則》已完全納入《營業守則》,成為其中必須強制執行的一部分。目前適用的《數碼傳播準則》全文可於www.amway.com.hk下載。
4.20籌款:安利企業家不得將安利產品與任何類型的籌款活動同時使用。籌款包括但不限於將銷售安利產品或服務產生的全部或部分收益、佣金或利潤,使特定群體、組織或業務受益。
4.21操縱安利直銷計劃:安利企業家不得操縱安利直銷計劃、獎金和獎銜制度或調撥業績,以獲取安利直銷計劃及/或業務參考指南內之獎金及獎銜資格。
4.21.1利用 「排線」方法刻意架構安利組織以建立深度組織,即視為操縱安利直銷計劃的違規行為,安利保留界定操縱及/或排線定義的權利。
4.21.2ABO不得冒用下線安利企業家名義訂貨,藉以達到節省稅項及/或操縱積分以獲取更高獎金或更高獎銜,以及其他特定的目的。
4.22個人/業務資料更新:所有安利企業家均有責任通知安利任何個人資料(如姓名、地址、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等)或業務資料(如業務狀態更改等)的更新或更改。
4.23專屬資料:除《營業守則》第9章中包含的規定外,關於使用安利商標名稱、商標和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的信息、安利的機密和專有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推薦線信息(即由安利彙編、披露或涉及全部或部分資料的信息、安利推薦線的具體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安利企業家名單、推薦線以及從中產生的所有安利企業家或安利業務信息(以其當前和未來形式)、業務信息、製造和產品研發計劃、事業計劃以及安利企業家的銷售、利潤和其他財務信息等構成安利在商業上具有優勢的、獨特的和專屬的交易機密和商業機密,並對其進行專屬和保密,並將其視為交易機密和商業機密,並根據安利企業家協議構成「專有信息」。
4.23.1安利是所有專屬資料的獨家擁有人,這些專屬資料是由安利衍生、編譯、配置和維護的。安利企業家承認所有專屬資料是安利透過大量的時間和資源製作,全權歸安利所有。
4.23.2安利授予安利企業家個人、非獨家、不可轉讓、可撤銷的權利,並在《營業守則》、保密政策及安利企業家協議的其他條款及細則中規定的必要條件下,使用專屬資料以促進其安利事業。安利保留在向安利企業家發出合理通知並說明拒絕或撤銷的理由後,拒絕或撤銷此項權利的權利,只要安利認為有必要保護專屬資料的機密性或價值,安利均有權予以拒絕或撤銷。
4.23.3所有安利企業家均應嚴格地維護專屬資料,並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和適當措施來保護專屬資料並保持其機密性。
4.23.4除非獲得安利的授權,否則安利企業家不得編輯、組織、存取、創建清單,或使用或披露專屬資料。安利企業家不得將專屬資料透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將專屬資料用於任何其他業務。
4.23.5未經安利授權使用或披露專屬資料,會對安利造成重大及不可彌補的損害,安利可要求合理的賠償,並要求安利企業家避免損害行為,並在適用法律下尋求其他補救措施。
4.23.6倘若安利企業家向任何第三方公開(無論是否自願)專屬資料,安利企業家應立即通知安利,並採取必要措施,以(a)防止該第三方進一步公開;及(b)要求該第三方為安利的利益簽署機密保密協議,並應遵守本守則第4.23條所規定的嚴格條款。
4.23.7安利企業家在退出、約滿、未能續約、拒絕延期或終止其安利企業家資格後,應立即將所有專屬資料或任何副本交還給安利,並應避免進一步使用。
4.23.8本守則第4.23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在安利企業家協議有效期內全面執行,並於因任何原因終止安利企業家協議後仍然有效。
4.24說明守則:安利企業家說明安利產品和服務,以及安利直銷計劃時,應遵照下列規定:
4.24.1安利企業家不應:
1)透過與其他收入掛鉤或與其他收入合併來誇大收入表述,並暗示這是建立安利事業的結果;
2)將組織或非安利機構說成安利事業。在說明過程中,安利企業家必須清楚地識別出安利事業,對參與者不存在任何歧義;
3)提倡、暗示或給予他人印象只需個人消費,而不需銷售安利產品就可以取得成功;
4)提倡、暗示或給予他人印象安利企業家的利益來源主要是因推薦他人成為安利企業家,必須充分強調產品銷售的重要性;
5)宣傳不恰當的產品使用及/或宣稱;
6)以任何會引起或可能引起對他人的不滿或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方式來推廣自己的推薦線、聯繫組織或團體;
7)錯誤說明安利企業家與安利的直接或間接關係,例如表示或暗示安利只是「供應商」,或安利企業家代表「安利的其中一部分」,或安利企業家將行政管理工作「外判」給安利等;
8)推廣除安利事業以外的其他事業機會,或邀請他人參加代表其他事業機會的會議;或
9)使用會議作為推廣或宣揚宗教、政治及/或個人社會信仰的平台。
4.24.2對以下內容作出個人見解是不恰當的:
1)社會及文化議題;
2) 關於政治觀點、政黨、候選人或民選議員的立場。
4.24.3討論只能與道德及積極態度有關,可幫助及鼓勵安利企業家和安利的產品、服務和事業。
4.24.4收入表述,無論是直接還是暗示,都必須反映安利直銷計劃的真實收入潛力。
4.24.5安利企業家對安利事業機會和安利直銷計劃作出的聲明必須真實、準確、無誤導成分,並符合《營業守則》。
4.25在香港以外或在安利企業家註冊地以外的活動: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安利事業有關的任何活動,安利企業家必須以符合適用法律、法規、規則、政策及程序的字面意思及精神的方式進行,不論安利企業家是否已在該司法管轄區註冊,否則將被視為違反安利企業家協議。
每一位安利企業家都需要負責發展其個人的安利事業。安利認同推薦人 / 上線鉑金所提供的恰當支援、培訓及激勵對於下線安利事業持續增長的重要性。不過,推薦人及上線的其他行為不得破壞每一門安利事業的獨立性及個人努力,或不當干預安利與每位安利企業家之間的關係。符合翡翠或鑽石安利企業家,如下列第5.2.5條所述,只可為其合資格翡翠及/或鉑金。
另外,第5條守則亦禁止過度或不恰當的上線參與行為,這些均可能導致對安利業務計劃的操縱(第4.21條)。安利保留對上線參與行為的類型及次數進行評估,並決定其是否構成違反《營業守則》的權利。
5.1推薦人的責任與權利:從事推薦活動或推薦下線的安利企業家應當:
5.1.1 為新安利企業家提供完整的安利啟業錦囊,並告知他/她可以退還安利啟業錦囊的適用時間。
5.1.2遵守安利企業家協議並符合安利企業家協議中規定的所有要求,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
5.1.3根據《安利政策及守則》對下線安利企業家進行培訓和激勵,或與上線鉑金合作以確保培訓和激勵活動得以進行。
5.1.4確保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完全遵守《營業守則》及安利企業家協議之條款,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5.1.5 鼓勵下線安利企業家參加由安利公司舉辦的會議及活動。
5.1.6解釋安利企業家協議中安利企業家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並指導下線安利企業家按照《安利政策及守則》、事業參考指南及其他安利官方印刷品經營ABO戶籍。
5.1.7支持及遵守《營業守則》,教育並確保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同樣支持及遵守《營業守則》。
5.1.8保護其親自推薦的每一位下線安利企業家的推薦權。
5.1.9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準備退出安利事業時,應就其請求,按《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的有關規定,迅速購回任何包裝仍完好無損及仍可於當時市場售賣的安利產品,或協助其向香港安利辦理退貨手續。
5.2鉑金的責任與權利: 鉑金必須履行以下責任及工作:
5.2.1確保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及其下線,直至下一位鉑金,完全遵守《營業守則》及安利企業家協議之條款,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5.2.2鼓勵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及其下線,直至下一位鉑金,參加安利官方會議和活動。
5.2.3定期保持聯絡,經常舉行聚會,以培訓及啟發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及其下線,直至下一位鉑金。
5.2.4支持及遵守《營業守則》,教導並確保親自推薦及下線推薦的下一位安利企業家也做同樣的。
5.2.5保障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及其下線的推薦權,直至下一位鉑金。
5.2.6符合翡翠或鑽石資格的安利企業家,在其合資格翡翠及/或直系小組中,還有以下額外責任:
5.2.6.1為小組內的合資格翡翠及/或鉑金提供諮詢和支援,幫助他們的事業成功。
5.2.6.2協助安利企業家瞭解並遵守《營業守則》。
5.3培訓及激勵:根據《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的辦法及規定或安利因應市場需求頒布的規定,定期提供培訓及激勵。
5.3.1為履行此義務,推薦人可以親自培訓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或向他人尋求協助,包括其上線鉑金(如適用)、合資格並經批准可以製作和使用培訓、教育及激勵的業務輔銷用品的安利企業家,以及第三方供應商(「培訓供應商」)。
5.3.2如推薦人直接提供培訓及激勵,則推薦人仍受安利企業家協議約束,有責任確保培訓及激勵符合《營業守則》。
5.3.3如由上線鉑金或其他獲授權的安利企業家安排提供培訓及激勵,則有關安利企業家仍受安利企業家協議約束,有責任確保培訓及激勵符合《營業守則》。
5.3.4如由培訓供應商提供培訓及激勵,則作出有關安排的推薦人及安利企業家仍受安利企業家協議約束,履行各自的責任及共同責任,確保培訓及激勵符合《營業守則》。
6.1保障推薦線:出售或轉讓戶籍擁有權須事先獲得安利的批准。安利對於任何轉換推薦人的申請,保留不予核準的權利。
6.1.1安利企業家轉換推薦線,不論其是否擁有親自推薦的下線及其直銷網絡,是指將該安利企業家戶籍的推薦線從一安利企業家轉移到另一安利企業家。
6.1.2當一ABO戶籍已出售,該ABO戶籍應保持在推薦線中的相同位置。
6.1.3 倘若安利企業家取得另一ABO戶籍,該安利企業家不得將其兩個ABO戶籍的營業額故意轉移。
6.1.4轉移不得用於策略性或人為地重組推薦線的任何部分。
6.2個人轉換推薦線:個人轉換推薦線涉及在沒有下線的情況下的轉換。在不影響或限制安利在守則第6.1條效力下之權力及權利,安利會對下列個人轉換推薦線的申請作出審慎考慮:
6.2.1任何安利企業家如欲轉換推薦人,必須向安利提出書面申請,並連同(1) 在推薦線上的全體安利企業家,上溯至並包括第一鉑金聯名簽署的同意書,及(2)新推薦人及新鉑金的同意書一併遞交。新推薦人及新鉑金的同意書確認他們將承擔轉換安利企業家的所有責任。
6.2.2安利將諮詢任何海外推薦人及獲頒海外頒領導獎金的安利企業家的意見。諮詢期為三十天。
6.3小組轉換推薦線:小組轉換推薦線涉及將該安利企業家的整個或部分親自推薦的直銷網絡轉換推薦線。在不影響或限制安利在守則第6.1條效力下之權力及權利,安利會對下列小組轉換推薦線的申請作出審慎考慮:
6.3.1安利企業家如欲轉換推薦線,並帶同其整個或部分直銷網絡轉移至另一推薦線,必須向安利提出書面申請,並連同推薦線上全體安利企業家的聯名同意書一併遞交。全體安利企業家包括上溯至其包括第一戶鉑金及所有鉑金,上溯至並包括第一戶翡翠。
6.3.1.1倘若第一戶合資格的鉑金是合資格的翡翠或以上鉑金,則必須取得該翡翠或以上安利企業家的合資格上線鉑金的書面同意。
6.3.1.2安利將就此申請諮詢其上線第一戶合資格的鑽石的意見。諮詢期為十四天。
6.3.2在遞交轉換推薦人的申請時,必須一併遞交所有願意跟隨轉換新推薦人的安利企業家的同意書及申請人意欲跟隨的新推薦人及鉑金的轉線接納書。
6.3.2.1安利將諮詢任何海外推薦人及獲頒海外領導獎金的安利企業家的意見。諮詢為期三十日。
6.3.3 任何被安利承認為安利直銷網絡的領導人(包括銀章、金章或鉑金等)均不能帶同其整個或部分直銷網絡轉換推薦線。
6.3.3.1除非申請時必須已距離獲得該認可資格的財政年度終結超過兩年,並符合上述的程序,否則被安利承認為安利直銷網絡的領導人均不能帶同其整個或部分直銷網絡轉換推薦線。
6.4六個月休止期:安利企業家若以申請退出或不續約的方式終止其ABO戶籍,放棄跟隨現任推薦人,並於其後連續六個月或以上停止一切安利業務活動,其認可安利企業家的資格將會終止。在休止期完畢後,該前安利企業家可由新推薦人再次推薦,申請加入安利成為安利企業家。休止期於安利收到退出申請之日期起計。沒有續簽的ABO戶籍將被視為已過期,並必須在失效日期後的六個月內休止活動。
6.4.1根據此休止條例,再度申請為新安利企業家者,須重新填寫《安利企業家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 ,表格可向安利索取。填妥表格後連同休止業務聲明書交回安利。當安利收到該申請書及休止業務聲明書後,將通知原有上線鉑金有關事宜,並給予十四天期限對有關的休止業務聲明提出異議。若發現申請人在休止期內曾進行安利業務活動,安利將不會接納其申請人。倘若鉑金在十四日內沒有提出異議或已証實申請人在六個月內休止活動,安利將接納並處理其申請,自安利接納該安利企業家之申請起計兩年期限之後,前推薦人向已轉線之安利企業家提出異議的權利將會終止。
6.4.2休止之定義:休止意指在休止期間安利企業家完全停止安利業務活動,即前安利企業家:
6.4.2.1不可以安利企業家身份購買產品自用(雖然他/她可以顧客身份購買);
6.4.2.2除因根據產品購回規條外,不得售賣任何產品;不得參與任何階段的產品買賣(例如:訂購貨品、送或收取貨款);
6.4.2.3不得向任何推薦對象進行有關安利事業計劃的說明;
6.4.2.4不得續約成為安利企業家;
6.4.2.5不得參與任何安利企業家所舉辦的推薦聚會、訓練課程或激勵活動,或安利舉辦的各類聚會。
6.4.2.6就此條例而言,以下內容不構成違反休止,因此,只要前安利企業家仍處於休止活動狀態,將不被視為中斷六個月休止期:
6.4.2.6.1採購及/或提交書面轉讓要求;
6.4.2.6.2提出由國際複查委員會審查安利決定的請求;或
6.4.2.6.3向安利查詢其ABO戶籍狀態。
6.4.2.7在休止期間,前安利企業家不得以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友的名義建立另一ABO戶籍進行安利業務活動,否則,即違反此守則的休止期規定。
6.4.2.8倘若丈夫或妻子是安利企業家,則雙方都必須滿足六個月休止期的要求,方能再次被推薦成為安利企業家。
6.4.2.9如果根據此條例轉換推薦人的安利企業家擁有任何海外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則六個月休止期開始後,該安利企業家的海外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將被沒收。
6.4.2.10如果根據此條例轉換推薦人的安利企業家在其他市場上也擁有安利事業,則在完成新安利企業家協議時,他/她必須選擇其中一個市場作為其海外推薦人。
6.4.3兩年休止期: 轉換推薦人或根據此條例在休止期完畢後由另一推薦人推薦、申請成為安利企業家者,其新推薦人不可以是前推薦線內的上線ABO,上溯至並包括第一戶鉑金,或其前個人直銷網絡內的下線,下溯至並包括第一戶鉑金,除非該重新參加之安利企業家已撤銷本身前ABO戶籍及停止安利業務活動達兩年。
6.4.4轉換推薦線或根據此條例在六個月休止期屆滿後由另一推薦人推薦、申請成為安利企業家者,沒有權利在其新個人直銷網絡內推薦前推薦線內的上線安利企業家,上溯至並包括第一戶鉑金,或其前個人直銷網絡內的下線安利企業家,下溯至並包括第一戶鉑金。然而,如ABO已休止業務達兩年,任何推薦人均可推薦該名安利企業家加入安利,包括曾轉線或轉換推薦人的前推薦人。
6.4.5安利企業家在一個國家繼續直銷事業並不影響其在其他安利進行業務的國家所履行之六個月休止期。
6.4.6前代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可根據守則第6.4.1、6.4.2、6.4.3及6.4.4條的規定重新申請為安利企業家,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6.4.6.1 申請之時,前安利企業家必須聲明是否願意再次接受海外及代推薦;及
6.4.6.2 前安利企業家不可接受下列人士的親自推薦。該等人士包括前安利企業家的代推薦線內的上線安利企業家,上溯至並包括第一戶鉑金,或其前個人直銷網絡內的下線安利企業家,下溯至並包括第一戶鉑金,除非該ABO戶籍已撤銷達兩年或以上。
6.4.7糾正行動:倘若違反此條例,安利會採取糾正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終止違反條例的戶安利企業家籍、將該安利企業家的戶籍、其個人直銷網絡及在違反守則期間所取得的售貨額轉移給原本的推薦線。
6.5售賣ABO戶籍:戶安利企業家均可通過售賣的方式出讓予另一安利企業家,但安利要求必須任何銷售協議中都包含特定的銷售條款。為了保留推薦線,倘若安利企業家欲出售其ABO戶籍,必須依下列次序售予另一安利企業家。而有興趣購買該戶籍的承買人必須遵守本守則中規定的所有條款及細則。安利企業家購入的另一戶籍須與其名下的其他安利戶籍分開經營,而購入戶籍的推薦線不可因此買賣而變更。
6.5.1海外推薦人擁有第一優先承買的權利。海外推薦人在整個磋商出售ABO戶籍的過程中,持有第一優先權利,以售賣人所收到並認為合理的其他買賣建議之同樣價錢及條件承買該戶籍。
6.5.2本地代推薦人擁有第二優先承買的權利。本地代推薦人在整個磋商售讓ABO戶籍的過程中,保有第二優先權利,以售賣人所收到並認為合理的其他買賣建議之同樣價錢及條件承買該戶籍。
6.5.3倘若海外推薦人或本地代推薦人拒絶承買時,可提請其親自推薦的所有安利企業家(擁有第三優先承買的權利)承買。
6.5.4倘若海外推薦人、本地代推薦人或其親自推薦的所有安利企業家拒絶承買時,可提請其推薦線內的所有上線或下線鉑金(擁有第四優先承買的權利)承買,直至下一位鑽石。
6.5.5倘若海外推薦人、本地代推薦人、其親自推薦的所有安利企業家或其推薦線內的所有上線或下線鉑金均拒絶承買,可提請香港或澳門所有合資格翡翠承買。
所有承買人必須具有良好信譽並獲安利認可。所有銷售(價格除外)必須經安利審核及批准方為確實。安利保留決定批准所有銷售的權利。在安利收到並批准銷售協議,及向安利提供銷售協議的最終執行副本之前,ABO戶籍的擁有權及業務名稱將不會有任何變動。
6.5.6倘若安利企業家重新釐定條件出售ABO戶籍,必須以最新所列的條件依上列次序再次提請承買。
6.5.7所有承買人必須符合下列由安利制定的標準,否則所有轉讓及承買協議將作廢。
6.5.7.1在業務方面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以顯示出對安利直銷計劃及安利事業機會有全面及準確的理解;
6.5.7.2對《營業守則》有全面及準確的理解,並表現出遵守這些守則的意願;
6.5.7.3擁有足夠的資源來經營賣方的安利企業家戶權,並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培訓及支援;
6.5.7.4具備可以影響賣方ABO戶籍經營的相關市場知識;及
6.5.7.5目前沒有涉及任何糾紛或衝突等可能會影響經營賣方ABO戶籍的因素。
6.5.8售賣程序完成後,ABO戶籍的新持有人即享有自售賣日起產生的月結獎金。年終獎金(如翡翠及鑽石獎金)將根據由安利核准的買賣合約有關條款處理。該直銷戶籍以前所獲的一切獎銜則不會自動轉讓予新持有人。新持有人的獎銜資格將按自買賣日起計的銷售業績而決定。
6.6 一個ABO戶籍原則:除下列第6.6.1條至第6.6.5條所規定的以外,安利企業家只可擁有一個ABO戶籍、擁有一個ABO戶籍的權益、擁有一個ABO戶籍的簽署權或被一個ABO戶籍列為指定人:
6.6.1根據守則第3.2.2條,當兩位安利企業家結婚,而其中一人或兩人均在結婚前已取得鉑金或更高獎銜;
6.6.2當一安利企業家根據第3.2.4條被加入到其父或母的鉑金戶籍成為合夥人;
6.6.3當一ABO戶籍根據守則第6.5條購入另一ABO戶籍
6.6.4當一安利企業家(轉讓人)為方便其ABO戶籍在他/她本人去世時的轉讓而根據本守則第十章要求將ABO戶籍轉讓給另一現有安利企業家;或
6.6.5當一ABO戶籍根據守則第十章繼承另一ABO戶籍的全部或部份。
6.6.6根據本守則,當安利企業家擁有兩個或以上ABO戶籍的權益,安利應繼續承認並視這些戶籍為個別獨立的戶籍,包括在計算獎銜與獎金時。
6.7合併或結合ABO戶籍:安利企業家不得因故意平權而合併或結合兩個或多個現有ABO戶籍,從而獲得更高獎銜。
6.7.1只有因未能提交續約申請、終止、退出、死亡(並無指定繼承人),或非自願事件或任何擁有人無法控制的因素,安利才會允許ABO戶籍的合併或結合。但前提是,合併的ABO戶籍不能擁有兩(2)個以上的下線小組。未經安利的同意及批准,ABO戶籍不得合併或結合。
6.7.2在任何情況下,安利不會批准會促使安利企業家獲得更高獎銜的任何合併。
6.7.3除本守則第十章列明的情況,否則在任何情況下,任何ABO戶籍均不得分割或作部分轉讓。
6.8 離婚,婚姻無效,法定分居,分離,或其他解散: 當一個業務因離婚判令、婚姻廢止判令、法定分居判令、婚姻無效判令、財產分割判令、或公司或合夥解散(如適用)而被命令分離或分割時,該分離或分割必須以不會對ABO戶籍推薦線的利益及/或收入造成不良影響的方式履行。在該分離或分割的過程中,在未有安利的書面明示同意下,雙方均不得共同或分別地管理或經營任何其他ABO戶籍。
6.8.1離婚,婚姻無效或法定分居: 當婚姻廢止判令、離婚判令、法定分居判令、婚姻無效判令、或財產分割判令就一對已婚夫妻頒布時 ,而他們其中一位是安利企業家協議的簽署人,除非有關判令另有說明,安利將繼續認可該簽署人為安利企業家並將只向其支付獎金及授予獎賞及獎銜。任何已離婚/分居/婚姻無效的夫妻之間關於他們其中一位的ABO戶籍的收益的安排必須由他們自行處理,而該安排+只有在有效的法庭判令或他們之間的具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中載述的情況下才會被安利認可。當一個個人因離婚、婚姻廢止或法定分居而不再是ABO戶籍的一部分並放棄其在原ABO戶籍的所有權益,該個人仍需要遵守營業守則第 6.4 條所述的有關停止ABO戶籍活動的守則。
6.8.2 解散經營ABO戶籍的法律實體:在作為安利企業家協議簽署方的法律實體解散之前,該安利企業家必須向安利提供書面通知説明其解散該實體的意圖。經安利同意,該安利企業家協議可以轉讓予原先代表該法律實體簽署安利企業家協議的授權代表,或該ABO戶籍可以根據營業守則第 6.5 條出售。如未能將該安利企業家協議轉讓予上述授權代表,或將該ABO戶籍根據營業守則第 6.5 條出售,該直銷戶籍將根據營業守則第 12 條被終止。
6.9處理安利企業家戶籍:倘若安利企業家終止其安利ABO戶籍,或未能在指定時間內為ABO戶籍申請延期或續約,或安利企業家去世後沒有能夠承擔ABO戶籍的繼承人,安利將有絕對權力,按本守則第十三章決定ABO戶籍的未來。
6.10不競爭/不招攬:
6.10.1不競爭:
6.10.1.1每位安利企業家均同意他/她不會在安利企業家協議生效期間直接或間接擁有、管理、營運、諮詢、從事或經營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或擔任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的獨立承辦商或分銷商。
6.10.1.2每位曾經在任何時候獲得鉑金或以上資格的安利企業家均同意他/她不會在安利企業家協議終止後的六個月內直接或間接擁有、管理、營運、諮詢、從事或經營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或擔任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的獨立承辦商或分銷商。
6.10.2不招攬:每位安利企業家均同意他/她不會在安利企業家協議終止後的二十四個月內直接或間接鼓勵、招攬、誘使、試圖招攬或誘使,或以其他方式誘使任何安利企業家擁有、管理、營運、諮詢、從事或經營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或擔任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的獨立承辦商或分銷商。
安利並不要求任何人購買業務輔銷用品,安利企業家可自行決定業務輔銷用品是否於建立具盈利的事業或達成目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安利並不對任何業務輔銷用品提供認可。安利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審核任何業務輔銷用品,並判斷其是否適用於市場。安利企業家需要遵循與業務輔銷用品的內容、製作、派發、銷售及使用有關的所有法律條例。
7.1安利企業家可以製作、推廣、使用、出售或派發以教育及激勵個人小組為目的的業務輔銷用品,但前提是:
7.1.1安利企業家必須強調購買是完全出於自願的,並容許購買者退回所購買之貨品,並按照其要求原銀奉還。
7.1.2安利企業家必須發給購買者一張無條件原銀奉還之書面保證,容許購買者在十二個月內退回所購買之貨品,並按照其要求原銀奉還。
7.1.3安利企業家不需承擔不購買業務輔銷用品的負擔或義務,亦不會因不購買業務輔銷用品而被上線或下線處於不利地位。
7.1.4無論是由安利企業家還是第三方製作,安利企業家均不會從出售業務輔銷用品中獲得任何補償、獎勵或利潤。相反,安利企業家只能以成本價出售業務輔銷用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高於公開價格的價格出售業務輔銷用品。
7.1.5安利企業家不僅不可誘導非其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銷售業務輔銷用品,亦不得售賣業務輔銷用品予任何非親自推薦的安利企業家。在本條守則內,誘導表示以任何方式游說或意圖游說其他安利企業家,無論其出發點是基於利益或其他原因。
7.1.6不得將業務輔銷用品售予非安利企業家,也不得將購買任何業務輔銷用品定為成為安利企業家的要求。
7.1.7所有業務輔銷用品必須符合《營業守則》及《數碼傳播標準》,無論其目的或來源是什麼。
7.1.8安利企業家可在安利舉行之聚會中收錄演說或示範過程,惟該類錄音或錄影只可供該安利企業家私人使用,不得複製作任何其他用途。
7.1.9所有業務輔銷用品必須展示錄音、錄影或印刷之日期,及安利對此給予認可之日期及期限。
7.2審核
7.2.1所有業務輔銷用品在發售或派發予任何其他安利企業家前,必須先提交予安利審核。某些數碼傳播標準中規定的數碼業務輔銷用品亦須提予給安利審核。經審核後,安利有權拒絕批准或要求在使用此類業務輔銷用品之前進行修改及/或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7.2.2除了擁有批准所有業務輔銷用品的權利外,安利還可能會對安利的名稱、商標、服務商標、版權作品或安利其他知識產權或牌照的使用和處理進行審核,以確保符合《營業守則》及《數碼傳播標準》。
7.2.3審核可能會包括但不限於(親自或以電子方式)參加培訓及教育會議,以及對安利企業家進行訪問和調查。安利企業家應向安利提供對業務輔銷用品的完全訪問權限,包括但不限於會議及活動、所有受密碼保護的網站,以及合理訪問此類其他資料、信息以及對進行審核有需要或有幫助的位置。上述審核包括但不限於為檢視安利企業家是否符合《營業守則》及《數碼傳播標準》而進行的審核。
7.2.4安利企業家應回答所有查詢,並及時就其在安利企業家協議項下的義務進行的任何審核與安利進行合作。安利企業家應本著誠實的原則行事,不得無理地拒絕提供安利要求的任何資料或信息。
7.2.5進口、使用或銷售任何私自製作而未經安利批准使用於特定市場之安利業務輔銷用品,均屬違反規定的行為。在某一市場的授權行動並不表示所有市場均獲授權,特別是剛開放或未開放之市場。
7.2.6倘若安利認為任何安利企業家製作之業務輔銷用品違反當時有效之法律,損害或有可能損害安利生意,或損壞或可能損壞其聲譽,安利保留權利指示該安利企業家停止製作、售賣或分發該業務輔銷用品。該安利企業家若不遵行此項指示,安利有權撤銷該安利企業家之認可資格,並要求該安利企業家負責賠償安利由於此等用品之製作、流傳或銷售所遭受之任何金錢或其他損失或承受之其他法律責任。
8.1不得提供錯誤的印象:安利企業家邀請他人出席聚會以認識安利直銷計劃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
8.1.1令人產生錯覺,以為有被安利僱用的機會(根據第4.13條)。
8.1.2令人以為是一項純屬社交活動的邀請。
8.1.3宣稱該介紹為一項「市場調查」。
8.1.4宣稱該聚會為一個稅務研討會(根據第8.3.3條)。
8.1.5令人誤以為安利事業與某人、某公司或機構所代理的事業或其他業務有關(根據第4.24.1條)。
8.1.6表示安利劃分獨家銷售區域給該安利企業家發展業務。
8.1.7直接或間接地指出此類產品是透過經紀、寄售或由安利以外的個人、公司或組織經營的中間業務分發的產品,或作為其他公司的事業範圍。
8.1.8直接或間接地表示安利事業機會、安利企業家或透過安利銷售的產品及服務是除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官方刊物定義的事業機會以外的任何業務的一部分 。
8.1.9未能明確指出此類邀請的真實性,及未能明確指出與安利直銷計劃以及安利事業機會有關;或
8.1.10歪曲安利事業機會、安利企業家與安利的關係,以及安利事業性質陳述,或者忽略有助參加人士合理地評估安利事業機會及安利產品的重要資料。
8.1.11或任何違反上述第4.24條的其他方式。
8.2首次與潛在推薦對象接觸:安利企業家誤導或未有告知潛在推薦對象有關安利企業家活動的性質,屬違反《營業守則》及《安利政策及守則》。因此,安利企業家必須於首次與潛在推薦對象接觸,並就安利業務作出討論時:
8.2.1介紹自己的姓名;
8.2.2在討論時,據實、真誠地介紹安利直銷計劃、安利產品及/或服務;及
8.2.3據實、真誠地以完全透明及坦率的方式回應潛在推薦對象對安利事業機會、安利產品、安利企業家或安利的任何疑問。
8.3推薦道德:在推薦他人參與安利直銷計劃時,推薦人應遵守本守則第4.24條及下列條文:
8.3.1安利企業家於推薦他人成為安利企業家之前,應向推薦對象誠實並完整講解《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講解過程中,不得有掩飾、錯誤或虛假的表示,然後方可請推薦對象簽署《安利企業家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講解過程中尤應特別加強下列事項的說明:
— 安利直銷計劃
— 安利企業家《營業守則》
— 安利企業家的義務及責任
— 獎金與獎勵制度
— 安利產品的種類、建議顧客價目、特點、質量及用途
— 安利產品品質滿意保證制度
— 安利企業家存貨過多退貨保證制度
— 安利企業家退出程序與辦法
8.3.2不得表示成功的ABO戶籍是透過「批發購買」達成,而購買和出售的唯一產品是轉移供安利企業家個人使用的產品。
8.3.3不得表示安利企業家對產品的零售或推廣沒有任何要求。
8.3.4不得將享受稅務優惠視作成為安利企業家的最佳或主要理由。
8.3.5不得表示安利事業是「快速致富」的機會,只需投入很少甚至不需要投入精力或時間就能輕鬆獲得成功。如果將另一安利企業家用作成功的例子,該安利企業家的成功必須得到驗證及證實。
8.3.6不得表示可使用任何廣播通訊方式,包括大量投寄郵件、電話營銷、本地或海外廣告、廣播、電視、傳真服務或其他,與尚未建立私人聯繫方式的潛在顧客通訊。《數碼傳播標準》在有限的範圍內允許廣告。
8.3.7安利企業家不得歪曲安利與安利任何其他關聯公司之間的關係。
8.3.8須明確詢問被推薦人本人及其配偶曾否從事安利事業。若被推薦人或其配偶曾從事安利事業,推薦人應在其符合本守則第6.4條。
8.4不設獨家區域:安利企業家不得表示其為安利的獨家區域代表。進行此類陳述已違反安利企業家協議之條款。
8.5不設購買義務: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推薦他人成為安利企業家時要求購買產品及/或服務、支付參加活動的按金、支付培訓課程、研討會和社交活動費用或類似形式以獲得參加資格(安利啟業錦囊除外)。進行此類陳述已違反安利企業家協議之條款。
制定此條文是為了維護安利知識產權的完整性,並確保安利品牌只用於安利事業。此外,安利還推行了一項企業形象計劃,該計劃要求無論在何處展示,都必須正確、一致地使用安利公司的商標。因此,安利不允許更改已批准的商標。安利將根據要求提供已批准的商標和顏色要求的示例。
9.1濫用及盜用:安利企業家不得濫用或盜用安利的商標、其他知識產權或專屬資料。除安利企業家協議中規定的適用條款、細則和程序(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外,否則安利企業家使用屬於安利的任何商標、其他知識產權或專屬資料均屬違反安利企業家協議。
9.1.1 安利企業家須確知所有安利的商標,包括標誌、服務標誌、其他知識產權及業內產權(包括名稱「安利或AMWAY」)、與安利產品結合使用的各種商標、品牌名稱和服務標誌,以及各種設計或標籤,均為美國安利公司所有。
9.1.2 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未經安利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下,將其安利事業或任何其他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業車輛、辦公室、電話清單、房屋或文具)及/或與任何產品結合使用安利公司擁有或安利公司獲許可使用的名稱、商標、服務標誌或其他知識產權,並始終受與使用有關的任何條件的約束,除非本文另有規定。安利保留絕對酌情權撤回其同意的權利。
9.1.3不得在未經安利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下,在任何業務輔銷用品,包括由第三方製作的業務輔銷用品,使用安利公司擁有或安利公司獲許可使用的名稱、商標、服務標誌或其他知識產權。
9.1.4除預先獲安利書面批准之鉑金外,不得在其經營業務的建築物外牆展示安利的名稱或商標。
9.1.5 安利企業家可將《安利快訊》及《Amagram》轉載到分發給其個人直銷網絡成員的通訊函內,但須全部正確轉載,且註明「經美國安利(香港)日用品有限公司許可轉載」。
9.1.6安利出版及製作的一切刊物及視聽資料,均受著作版權法的保障,安利企業家或其他人士未經安利的書面許可,不得翻印或複製其全部或部分,第9.1.5條之內容則不受此限。
9.1.7 安利企業家可使用安利印製的刊物,但僅可供其經營安利事業之用。
9.1.8只有鉑金才可採用安利名號在電話簿登記,但事前必須得到安利書面的同意。其他安利企業家絶不可採用安利名號在電話簿登記。
9.2會議/活動的標語/標誌:倘若安利企業家希望進行需要公開展示安利名稱的會議或活動,必須事先獲得安利書面的同意,以使用安利名稱(公眾會議是指潛在顧客可以參加的會議。安利企業家應就每一次會議向安利提出書面要求,內容應包括對建議橫幅/標誌的說明,例如其大小、所用的材料以及位置。
9.2.1未經安利書面的同意,安利企業家不得從安利以外的任何來源製作或獲取帶有安利名稱、商標、標誌或商號的任何印刷品。另外,安利企業家應就每一次活動或會議向安利提出續用要求。
9.2.2倘若公開展示安利名稱的方式不合符標準,安利保留絕對酌情權隨時撤回其同意的權利。
9.3印製支票及名片:只要安利企業家完全遵守《營業守則》及安利企業家協議的所有規定,就可以在印製支票及名片時使用安利名稱(不包括安利商標、標誌或任何其他由安利公司擁有或安利公司獲許可使用的名稱、商標或服務標誌)。使用安利名稱時必須完全按照以下列其中一種形式標示:
安利企業家
陳大文
或
安利產品企業家
陳大文
9.3.1在支票/名片時使用安利名稱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安利提出申請。安利將就此進行審核及批准。
9.3.2在支票/名片上使用安利名稱的任何書面批准必須每年更新一次。支票/名片只可用作介紹自己是安利企業家。
9.3.3 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支票/名片上宣傳與安利事業無關的任何其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安利企業家擁有、有份參與或管理,與培訓或教育有關的資料、商標、商號、標誌或服務標誌。
9.4宣傳資料、文具、贈品等:安利企業家不得從安利以外的任何來源製作或獲取帶有安利名稱、商標、標誌或商號的任何物品。
10.1 去世及繼承:如有安利企業家去世,該安利企業家的ABO戶籍權益可根據繼承法及安利接受的分配方式轉移給親戚或其他指定人。因此,逝世安利企業家必須在有生之年作出適當安排,以將其ABO戶籍的擁有權有序和合法地轉移給其繼承人。這是為了確保其下線安利企業家可繼續獲得適當的服務、培訓和激勵。
安利可指派一位管理人選,在安利認為適當之條款及細則之規範下,經營此ABO戶籍,直至安利將此戶籍委予他人,或按照本守則規定妥為處理。若安利認為合適,則可以毋須受制於因此事而制訂之條款及細則,斟酌情況而賦權該管理人選收取其接管期間由ABO戶籍賺取之全部或由安利指定之部分獎金。
倘若一ABO戶籍屬合夥性質,而其中一人去世,仍在世之一方將被視為ABO戶籍之管理人,直至此戶籍另行委授他人,或按照本守則規定妥為處理。
倘若指定繼承人沒有接管該ABO戶籍,該ABO戶籍將根據第13.1條可能被視為放棄。當ABO戶籍被視為放棄時,其繼承人將失去該ABO戶籍的一切權利。然後,安利可以將該ABO戶籍上移至推薦線的下一位合資格推薦人,除非此舉動增加了該推薦人的21%下線小組,在這種情況下,該推薦人僅會被指定為該ABO戶籍的委託人。
10.2 單一安利事業規則: 僅出於傳承規劃的目的,為了方便其ABO戶籍的轉移,連續兩 (2) 年取得翡翠獎金或以上資格的安利企業家可以提交將其繼承人的名字添加到其ABO戶籍的請求予安利批核。安利保留拒絕將繼承人的名字添加到ABO戶籍的請求的全權酌情決定權。將繼承人的名字添加到ABO戶籍的請求經安利書面批核後,安利企業家將與其繼承人共同作為聯權擁有人持有ABO戶籍,而尚存者取得權將會適用。在一位或多位聯權擁有人去世後,ABO戶籍的所有權將轉移予尚存的聯權擁有人。除非獲得安利的書面批准,否則不得終止或分割聯權共有人的所有權。
安利企業家最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將不超過三(3)個個人添加到其ABO戶籍作為繼任人:
(i) 安利企業家可以將不超過三(3)名子女的名字添加到其ABO戶籍,或者將其中兩(2)名子女及一(1)名配偶添加到其ABO戶籍;或者
(ii) 如果安利企業家沒有子女,安利企業家最多可以將不超過三(3)名親屬添加到其ABO戶籍,或者將兩(2)名親屬及一(1) 名配偶添加到其ABO戶籍。
安利企業家可根據營業守則添加個人到其ABO戶籍。然而,在任何情況下,ABO戶籍的持有人均不得超過五(5)個個人。
如果有聯權擁有人去世,尚存的聯權擁有人必須向安利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
11.1程序
11.1.1調查:當安利認為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的行為已經發生、將會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安利可能會調查具爭議的安利企業家活動。安利可以主動進行調查,或按照第11.1.2條之規定當收到另一名安利企業家向安利提交書面投訴時進行調查。
11.1.2安利企業家的投訴:倘若安利企業家認為另一名安利企業家違反了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或者認為某類活動將導致違規行為,應將涉嫌違規以及與其有關的所有事實以書面形式通知安利。
11.1.2.1收到此通知後,安利將通知涉事安利企業家有關投訴,並要求立即回應。
11.1.2.2倘若投訴和回覆沒有足夠的事實讓安利作出決定,安利可能會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更多資料。
11.1.2.3當安利認為有足夠的資料以了解與投訴有關的事實和情況,安利將決定有關行為是否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並將按照第十二章之條文採取適當行動。
11.1.3行動通知
11.1.3.1安利將向違規的安利企業家以及其推薦人和推薦線內第一位上線鉑金轉發決定通知書。決定通知書將列出具體投訴,以及須採取的糾正措施的概述,並指定進行糾正行動期限。
11.1.3.2決定通知書應:
11.1.3.2.1以郵寄方式(透過掛號信或法律允許的其他可確認方法),或以電郵方式發送到安利紀錄中的安利企業家地址或電郵地址。如安利企業家聲稱未有收到通知將不會延遲安利的行動;及
11.1.3.2.2說明安利企業家違反了《營業守則》或安利企業家協議中哪些條文(如適用);及
11.1.3.2.3列明有關行動的生效日期;及
11.1.3.2.4告知安利企業家可向國際複查委員會覆核安利的決定(如適用)。
12.1監督處分:倘若安利認為有安利企業家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2.1.1透過指定地址或其他合適的電子方式或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向安利企業家提出書面通知,終止其ABO戶籍;
12.1.2要求安利企業家參加徹底的再培訓;
12.1.3暫停ABO戶籍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推薦機會、購買或出售安利產品,或進行與安利事業有關的活動;
12.1.4取消安利企業家作為任何下線的推薦人及/或限制安利企業家推薦他人的權利;
12.1.5要求退回安利發放的獎金;
12.1.6刪除任何獎銜資格並要求退回任何獎銜資格證明(例如獎章、證書等);
12.1.7要求安利企業家書面確認違約,並保證將來不再違反安利企業家協議;
12.1.8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適當的行動,並根據安利的絕對酌情權決定採取任何行動,終止ABO戶籍,以解決有關違約情況。
12.1.9倘若安利認為某一鉑金的直銷網絡內,有一位或多位安利企業家歪曲說明安利直銷計劃,或嚴重違反《營業守則》時,安利可對此鉑金的直銷網絡內所或部分安利企業家實行監督處分。監督處分期間,ABO戶籍的權利可能會被暫停。受監督處分的安利企業家應參加徹底的再培訓,以學習如何正確說明並執行安利直銷計劃,並能正確教導其直銷網絡的安利企業家。該再培訓研習會將由鉑金主持並由安利進行監督,或由安利親自主持。
12.2不設豁免:安利在得知有違規行為或潛在違規行為發生後未有採取任何行動,並不表示有關行為獲安利豁免責任。安利企業家在得知違規行為後未有採取任何行動,並不表示安利企業家失去在適用法律下的其他權利或作出補救措施的權利。
12.3暫停ABO戶籍權利:安利有權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每項暫停推薦權的具體條款。倘若安利企業家違反安利企業家協議,安利可採取行動暫停ABO戶籍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2.3.1在事件得到解決之前,暫停發放較高獎銜的獎金;及/或
12.3.2暫停推薦權(推薦他人、招募會議、培訓課程、在家演講等);及/或
12.3.3暫停被邀請參加安利主辦的研討會、旅遊和活動的資格;及/或
12.3.4暫停舉行再簡介會和再培訓會議;及/或
12.3.5要求安利企業家向安利提供其演講安利直銷計劃的錄音。
12.4終止ABO戶籍:自安利發出終止ABO戶籍通知書上所註明的生效日期開始,該被終止ABO戶籍的安利企業家商應:
12.4.1停止自稱為安利企業家。
國際複查委員會會就達到鉑金或以上的有關終安利企業家止、暫停及/或不續約戶籍之決定,進行內部複查程序。任何其他決定可由安利酌情交由國際複查委員會進行複查。
13.1 向國際複查委員會提交上訴申請之程序:若達到鉑金或以上的安利企業家不同意原安利市場終止、暫停或拒絕更新其安利事業之決定,該安利企業家有權上訴,要求國際複查委員會複查其個案。未符合鉑金或以上的安利企業家,若不同意原安利市場終止、暫停或拒絕更新其安利事業之決定,可通過其上線鉑金上訴,要求複查。在此情況下,該上線鉑金可選擇代表該下線安利企業家提交上訴,而國際複查委員會將根據對指控性質的評估,該安利企業家之營業歷史,及未呈上或安利未考量過的重要新證據等而作出評估,並合理和酌情地取決是否複查有關上訴。
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以本地語言或英文),上訴要求應含有1至2頁的敘述,形容有關上訴的本質、上訴所考量的各個議題,任何相關的事實,以及所尋求的補救。該上訴亦應含有任何資料和文件(翻譯成英文)以支持所提要求。安利事業被終止、暫停或不獲續約的安利企業家,唯有達到直系或以上的安利企業家,才可向國際複查委員會提交上訴申請,而且必須在原安利市場發出決定函件日期算起30天內提出。未符合鉑金或以上的安利企業家,其上線鉑金可從原安利市場發出決定函件日期算起的30天內提交上訴申請。上訴必須通過以下方式提交至上訴管理人:發送電郵至appeal.administrator@amway.com或郵寄至Amway Corporation;郵遞區號:78-2R, 7575 Fulton Street East, Ada Michigan 49355 USA(請註明收件人為Review Panel Chair, Center Rules/IRP)。
13.2 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成員資格:國際複査委員會由國際複查委員會主席和安利位於美國法律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
13.2.1 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成員並不擔任仲裁人的角色。
13.3等候國際複查委員會決定之期間,原安利市場之決定將維持有效:當某一安利企業家在安利授權之下,將原安利市場之決定提交至國際複查委員會進行複查期間,原安利市場之決定將維持有效,直至複查完成及國際複查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
13.4 國際複查委員會的複查程序:
13.4.1國際複查委員會主席將複查上訴請求,並確定是否符合國際複查委員會的複查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和/或國際複查委員會選擇行使其複查上訴請求,則國際複查委員會主席將通知所有相關方(原安利市場和安利企業家),國際複查委員會將複查上訴請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或者國際複查委員會決定不複查上訴,國際複查委員會主席將會通知安利企業家,並允許安利企業家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內重新提交上訴申請。
13.4.2各方或需獨立或根據國際複查委員會之要求,提供證據及出示額外的證據。國際複查委員會將決定所提供證據的相關性及重要性。
13.5國際複查委員會作出的最終決定:
13.5.1國際複查委員會可維持、推翻及/或修正原安利市場之決定,亦可能將案件發回原安利市場作後續的進一步行動。
13.5.2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決定會傳達至各方。
13.5.3原安利市場會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以執行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決定。
13.5.4若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決定為有利於安利企業家,原安利市場會恢復該安利企業家的所有權利及特權,並酌情發放先前代為保管的獎金餘額,或採取經由國際複查委員會所議定的其他相關行動。
13.5.4.1若國際複查委員會作出任何其他決定,原安利市場將決定如何處置先前代為保管的獎金。
13.5.5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決定不應引致任何法律或財務責任,要求就損失或其他資源進行賠償,包括但不限於由安利或任何其他安利市場對安利企業家或任何其他人導致的利潤或商譽損失。
豁免賠償:安利企業家不應因與安利根據安利企業家戶籍及/或本守則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對安利提出索償。因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而被終止安利企業家戶籍的安利企業家,不得因此對安利提出索償。
14.1放棄安利企業家戶籍:倘若安利企業家提出終止安利企業家戶籍或不為安利企業家戶籍續約,均被視作放棄論,安利企業家協議的簽署人將失去該安利企業家戶籍的一切權利。根據第14.1.1條和第14.1.2條的規定,安利有權轉讓或撤銷該安利企業家戶籍。安利有權給予另一安利企業家在原安利企業家在推薦線中的相同位置經營的權利,或取消原安利企業家在推薦線中的位置。在行使本協議賦予的特權時,安利可以選擇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或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法,單方面修改任何受影響的ABO戶籍,更改其推薦人及推薦線。
14.1.1出售ABO戶籍。如安利選擇出售原安利企業家在推薦線中的安利事業,則將遵守以下規定:
14.1.1.1出售應按上述第6.5條規定的優先次序進行。
14.1.1.2出售條款將在安利和承買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中訂明。
14.1.1.3承買人應在原安利企業家在推薦線中的相同位置經營安利事業。
14.1.2撤銷ABO戶籍。如安利選擇撤銷ABO戶籍,原安利企業家推薦線的推薦人應承擔原安利企業家的義務,並為所有由原安利企業家親自或海外推薦的安利企業家擔任推薦人的角色。
14.2安利擁有絕對權力:安利的權力不限於上述任何一種處理安利事業的方法,並且擁有處理方法及/或時間的絕對裁決權。
15.1 安利企業家可推薦任何年滿18歲的港澳居民成為優惠顧客。
15.2 安利企業家須履行服務優惠顧客的責任,並向其清楚解釋安利產品的功效、用途、有關安利的推廣資料、訂貨及購貨的訊息。
15.3 安利企業家須詳閱在優惠顧客協議中優惠顧客須遵守的各項規定,並向所推薦的優惠顧客清楚講解各項條款。
16.1即使安利對任何違反或疏忽《營業守則》的行為不予追究,並不等於安利自動對其他安利企業家所犯之同樣行為亦不予追究。
16.2此《營業守則》須受現行及將來不斷修改更訂之香港法律管制,並根據此等法律進行詮釋。
16.3 任何根據此守則有關之通告、要求或其他文件,如親身交往(而又獲安利蓋章簽收)或以掛號形式,寄至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濠豐大厦15樓美國安利(香港)日用品有限公司:或按照安利企業家最後填交之《安利企業家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上註明之地址,或根據安利企業家最近一次以書面告知安利之新地址寄予該安利企業家,一律作為已傳達,而此等通告、要求或其他文件亦當作已在寄出日期確實寄出,如採用上述方式以外之其他形式傳達,則以該方式的正常情形下之發出日期發出。
16.4此守則各條文之意義及詮釋如有爭議,應以安利印行的英文版本為準。
數碼傳播是指透過電腦或移動設備等媒介使用社交媒體或通訊平台(例如: Facebook®、YouTube®、Instagram®、Twitter®、WeChat®、Weibo®、Telegram®、 WhatsApp®或Snapchat®等)以電子化方式傳送文本、圖像、影片、音訊、聲音,以及在數碼平台發佈的其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影片、直播、網上活動、廣播、網誌、應用程式、論壇、網頁等。
安利企業家於安利事業機會、安利產品、直接或間接的安利服務等相關的數碼傳播中,或在數碼平台發佈及使用任何有關安利的內容時,必須遵守《營業守則》及本《數碼傳播準則》。安利企業家必須時刻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數碼平台的使用規範和要求。
安利企業家在數碼傳播中發佈的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非誤導。安利有權要求安利企業家對其數碼傳播內容採取移除、取消、撤回、刪除、修改、或其他措施。
請注意,本文中列舉的例子僅用於說明有關條款,並未涵蓋所有允許和不允許的情況。
安利企業家不得參與「濫發」式通信。「濫發」是指安利企業家向未曾預先建立個人聯繫的人士發送數碼傳播內容的行為。「預先建立的個人聯繫」是指在介紹安利事業機會或產品之前,安利企業家和有關人士之間曾有直接互動。「濫發」也包括向尚未選擇接受溝通的人士或已選擇不再接受後續溝通的人士發送資訊的行為。「選擇接受溝通」是指個人透過搜尋發現安利企業家的數碼平台並自願選擇關注、讚好、參與、訂閱、或表達接受數碼通訊的意願。
網上群組是指由個人組成群組並使用數碼通訊的方式討論有關興趣或話題。安利企業家可以運用「推式傳播」或「拉式傳播」建立網上群組討論安利事業機會。運用「推式」和「拉式」溝通方法可以幫助安利企業家避免「濫發」式溝通。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安利企業家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教唆、協助、誘導、或鼓勵其群組內或群組外的安利企業家轉換推薦線。
運用「拉式傳播」建立網上群組
安利企業家可以在數碼平台發佈內容,讓其他人士有機會找到有關內容並自願選擇接受,這就是「拉式傳播」。運用「拉式傳播」時,安利企業家在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數碼平台創建或使用內容,其他人士必須透過搜尋才能找到,並自願選擇關注、讚好、參與、訂閱、或表達接受數碼傳播的意願。當建立群組時,這種方式可確保瀏覽內容的人士並未受到「濫發」影響,並且自願選擇與安利企業家建立聯繫。
「拉式傳播」的例子:
- 用戶搜尋到安利企業家發佈關於安利事業的網誌,並在評論區發表了評論,安利企業家隨後與該用戶溝通,這是允許的,因為該網誌是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用戶找到並以發表評論的方式選擇加入其群組。
- 安利企業家為其安利事業開設Facebook®專頁,其他人搜尋並訂閱了該專頁。這是允許的,因為專頁是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其他人自願訂閱並接受後續帖文。
- 安利企業家創立#LifewithAmway的hashtag,其他人透過搜尋在Instagram找到該名安利企業家。這是允許的,因為該帖文是由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其他人搜尋到並對其感興趣,即代表「選擇接受溝通」。
- 安利企業家在個人Twitter®發佈關於雅姿亮彩唇膏的帖文,其他人搜尋到並讚好該帖文,安利企業家其後標註「 @ 」這些人並進行跟進。這是允許的,因為其他人透過讚好表示對安利企業家的群組感興趣,即代表「選擇接受溝通」。
- 安利企業家在其個人Facebook®頁面上發佈註冊連結,給有興趣的人士直接按下連結進行註冊。這是允許的,但是安利不建議這樣做,因為這不是良好的社交媒體應用習慣,安利企業家應該在註冊前向任何潛在客戶解釋安利事業計劃。
- 安利企業家在YouTube®的留言欄上發佈了他/她的安利事業Facebook®專頁的連結。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該數碼平台(YouTube®)並非由這位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
運用「推式傳播」建立網上群組
「推式傳播」是指安利企業家直接聯絡他人,或在數碼平台發佈內容。建立群組時,有兩種推式溝通,一種是允許的,一種是不允許的。
允許的「推式傳播」: 安利企業家可以向已經預先建立個人聯繫的人士發送數碼內容,因為他們已經加入安利企業家的群組。此外,安利企業家還可以向已經選擇接受溝通並表示有興趣加入群組的人士分享數碼傳播內容。
「推式傳播」的例子:
- 安利企業家向關注其Instagram的「追蹤者」透過私訊詢問他/她是否有興趣討論安利產品。這是允許的,因為該名「追蹤者」已經加入這位安利企業家的Instagram群組。
- 安利企業家在Facebook®專頁發佈關於美容的帖文,其他人讚好後,其後安利企業家與其私訊討論產品。這是允許的,因為其他人透過讚好的方式選擇加入安利企業家的群組。
- 安利企業家在一次慈善活動中結識了新朋友,互相加入對方的WhatsApp®並單獨與其討論安利產品。這是允許的,因為透過慈善活動和互加成為好友,安利企業家和新朋友建立了個人聯繫。
- 安利企業家建立了一個有關划船的Facebook®群組並擔任群組擁有人,在群組內發佈使用安利產品清潔船隻的內容。只要遵守Facebook®群組有關使用規範,這是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和群組成員之間已經預先建立了聯繫。
- 有網上群組成員甲在群組內詢問「我想找一位安利企業家」,成員乙提供了安利企業家丙的名字和聯絡方法,隨後安利企業家丙透過私訊和甲溝通。這是允許的,因為甲通過詢問的方式選擇接受安利企業家溝通,安利企業家就可以與其單獨聯絡。
不允許的「推式傳播」: 安利企業家不得向未曾預先建立個人聯繫或尚未選擇接受溝通的人士發送數碼傳播的內容。向這些尚未加入群組的人士發送資訊是「濫發」的行為。
不允許的「推式溝通」的例子:
- 安利企業家在網上討論區向他人發送私訊。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與其他人士尚未預先建立個人聯繫,其他人士也尚未選擇接受安利企業家的溝通或加入其群組。
- 安利企業家是一個大型專業工程師組織的成員,並獲得了所有成員的電郵地址,然後發電郵邀請其他成員參加安利會議。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和取得電郵名單並不代表已預先建立個人關係,也不代表其他成員已經選擇加入安利企業家的群組。
- 安利企業家在LinkedIn®參加了大學校友群組並直接聯絡群組中一位不認識的成員介紹安利事業。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和這位群組成員之間尚未預先建立個人關係,因此這位群成員不是安利企業家群組的一份子。
僅限安利企業家使用的內容:
安利企業家可私下向安利企業家群組發佈或發送以下內容:
- 獲授權的輔銷品。
- 安利企業家培訓機構的促銷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日期和門票價格。
禁止使用的內容:
無論在私人或公開溝通中,安利企業家均不得發佈以下內容:
- 推薦線資料。
- 保密和/或商業敏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未上市產品資訊、管理層變動、工廠關閉、收購等。
群組內的傳播
在符合《營業守則》和本《數碼傳播準則》的前提下,安利企業家可以與已經加入其群組的人士以各種形式進行溝通。然而,安利企業家在建立群組時必須運用「推式」或「拉式」溝通方法,並必須遵守下列各條款。
如對象已接受聯繫,安利企業家就可以在個人擁有或管理的數碼平台向其介紹安利事業機會或發展新人、鼓勵其採取行動(拉式傳播)。或者,安利企業家也可以跟進已經預先建立個人關係的對象(推式傳播)。
使用者自製內容
安利企業家可以發佈自製的影片、音訊、產品圖片、人像圖片、本人和產品同框之圖片等內容用於推廣安利事業機會和產品,自製內容中的有關描述必須真實、準確、非誤導。然而,安利企業家不得使用僅顯示安利擁有的商標(產品或品牌名稱/標誌)或安利產品圖片的自製內容作為其數碼平台個人檔案圖片、相冊封面、或用於其他類似數碼平台的區域。
舉例:
- 安利企業家在個人Instagram®發佈一張本人手持安利產品的照片,並鼓勵有興趣人士採取行動:「如想了解安利事業機會,可以直接私訊聯絡我」。這是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擁有或管理該Instagram®,與安利企業家私信溝通的人士已經選擇接受更多資訊。
- 安利企業家轉發安利官方Instagram ®中一則關於安利事業的帖文,在轉發時提及成為安利企業家的好處,有意加入者可以私訊聯絡。這是允許的,因為與安利企業家私訊溝通的人士已經選擇接受更多有關安利事業的資訊。
- 安利企業家在朋友的網誌上發佈介紹安利事業機會的短片。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並非個人擁有或管理該網誌,瀏覽該網誌的人尚未選擇接受與安利企業家的溝通。
安利企業家可以在個人擁有或管理的數碼平台向已經加入群組的顧客或潛在顧客推廣安利產品,鼓勵他們採取行動。
安利企業家可以於離線情況下完成銷售交易。
定價
除以下情況外,安利企業家不得在任何數碼平台或數碼通訊中提及安利產品的價格資訊:
- 個人對個人的數碼通訊,例如發短訊、直接發送資訊、電子郵件等。
- 從安利官方數碼平台分享的連結或文章。
使用者自製內容/產品展示
安利企業家可以發佈自製的影片、音訊、產品圖片、人像圖片、本人和產品同框之圖片等內容,根據《數碼傳播準則》進行產品銷售,自製內容中的有關描述必須真實、準確、非誤導。然而,安利企業家不得使用僅顯示安利擁有的商標(產品或品牌名稱/標誌)或安利產品圖片的自製內容作為其數碼平台個人檔案圖片、相冊封面、或用於其他類似數碼平台的區域。
未經授權的銷售
安利企業家不得透過以向公眾銷售產品與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數碼零售平台銷售、推廣安利產品或提供與安利相關的服務。這些未經授權的平台包括但不限於HKTV Mall®、 Carousell®、Price.com.hk、Facebook®及淘寶網®†等。即使不以銷售為目的,任何安利產品或服務也不得出現在此類平台。在這些未經安利授權的平台銷售安利產品或提供與安利相關的服務會破壞市場環境、損害安利企業家為顧客提供的服務、影響安利聲譽及品牌。
安利企業家不得利用或授權非安利企業家(意見領袖/網紅、顧客、第三方經銷商等)代為銷售或推廣安利產品和服務,也不得採用誤導性策略提升銷量或利用他人的社交媒體提升關注度。
舉例:
- 安利企業家在Facebook®發佈推廣安利產品的圖片,並邀請有興趣人士與他/她聯絡。這是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並管理自己的Facebook®,與他/她聯繫的人士已經選擇接受溝通。
- 安利企業家在安利全球官方Facebook®發佈帖文鼓勵他人向其購買產品。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安利全球官方Facebook®並非由該安利企業家擁有或管理。
- 安利企業家在Amazon®開設網店銷售雅姿產品。這是不允許的,因為Amazon®是未經安利授權的網上銷售平台。在此平台銷售安利產品或提供與安利相關的服務會破壞市場環境、損害安利企業家為顧客提供的服務、影響安利聲譽及品牌。
- 安利企業家邀請意見領袖/網紅在YouTube®銷售安利產品。這是不允許的,因為意見領袖/網紅是代表安利企業家的第三方經銷商,而且未獲授權銷售安利產品。
安利企業家可以將安利事業和其他個人興趣、社群、業務相結合,建立「混合數碼平台」。這意味著安利企業家在個人擁有或管理的混合數碼平台可以利用非安利社群/業務推廣、推薦、銷售安利產品,以及推薦其他社群/業務的顧客加入安利;也可以利用安利社群推廣、推薦、銷售非安利產品,以及推薦其他顧客加入安利,前提是安利企業家不會濫用其對下線的影響力*。
*濫用包括但不限於明示或暗示安利企業家必須購買任何推薦或促銷的非安利產品才能成功開展業務。推薦人及上線安利企業家不得鼓勵、施壓或要求下線安利企業家購買非安利產品,才能在建立安利事業方面獲取支持或幫助。
「混合數碼平台」不得與專用於商業用途或網上零售目的之電子商務數碼平台結合。安利企業家不得使用安利官方或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的安利專屬數碼平台推廣非安利業務的會員資格、服務、產品,以吸納非安利安利企業家或顧客;也不得使用非安利業務的數碼平台推廣、推薦、銷售安利產品或服務,或推廣安利事業機會。混合數碼平台必須遵守有關平台、社群、業務之規則和要求。
例外情形:
安利企業家不得混合、借用、推廣、推薦、或銷售下列產品或業務:
- 層壓式銷售業務或其他直銷業務在產品、市場、行銷模式上與安利存在競爭性關係;
- 法律規定不得在網上銷售或需要取得牌照或許可才可以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例如借貸、融資計劃、法律服務、醫藥服務等;
- 涉及爭議性的業務或生活方式,例如:色情、煙草、政治、另類療法、宗教、賭博或投資計劃等;
- 提供導師制、生活方式教練、婚姻諮詢、精神輔導、公共演講和企業家成長等服務;以及
- 以非安利產品、服務、事業機會為包裝,卻以吸引顧客加入安利為主要目的服務。
此外,安利企業家不得銷售與安利產品存有直接競爭關係和具有功能互換性的產品。但是安利企業家可以在其混合數碼平台上融合、利用、推廣或推薦這些沒有接受任何金錢報酬的產品。
在混合數碼平台,安利產品的交易必須與非安利產品的交易分開進行。安利企業家不得將安利產品和非安利產品作綑綁式銷售或推廣。
舉例:
- 某安利企業家是單車愛好者,並開設了個人的數碼平台和他人討論及分享。他/她同時在平台上利用紐崔萊產品,推廣健康生活方式,並銷售單車配件。這是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並管理該數碼平台,而數碼平台亦不是單以網上零售為目的,查看訊息的人士已經選擇接受溝通。
- 某安利企業家在網誌上發佈了她最喜歡的五款唇膏,其中包括雅姿產品。這是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並管理該數碼平台,她可以與直接融合、利用、推廣或推薦與安利產品的競爭產品,只要她沒有同時在數碼平台銷售這些競爭產品,也沒有因發佈這些競爭產品而獲得任何金錢報酬。
- 某安利企業家在他的餐廳專屬的Instagram®上發佈有關安利事業機會的訊息。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該Instagram®是為他的餐廳而設立的數碼平台。
- 某安利企業家同時是位音樂家,並營運一個推廣及銷售她的音樂作品的網站。她利用其安利事業的Facebook®專頁,發佈有關她的巡迴表演的日期,並向其他安利企業家銷售門票。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該Facebook®專頁是安利事業專用的數碼社群,不得用於推廣非安利產品或服務。
- 某安利企業家建立網站推廣自己的人生教練公司的業務,其他人發現該網站並與安利企業家取得聯絡,但發現該公司的目的是吸引其他人成為安利企業家。這是不允許的,因為這家公司的所謂業務及網站資訊具有誤導性,屬於不得混合經營的範疇。
- 某安利企業家在個人Facebook®展示並銷售自己製作的肥皂。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自製肥皂和安利的肥皂產品存在競爭關係,此舉涉嫌推廣競爭性業務。
安利企業家可以在其所屬地區內,使用非付費搜索引擎業務列表網站,包括使用號召性用語,進行廣告宣傳。
安利企業家不得使用付費廣告,包括但不限於加強、贊助、展示或搜索引擎廣告,因為這些廣告在安利企業家之間產生不公平的優勢,並可能直接與安利公司競爭。付費或非付費廣告,包括但不限於分類廣告服務如Carousell®、HKTV Mall®、Price.com.hk®、Facebook、淘寶網®、拍賣網站、「優惠券及交易」網站、網上二手銷售、買賣小組、籌款網站和貿易或直銷網站等,這些都是不允許的。這些網站上的廣告可能會損害安利企業家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以及安利及其品牌的聲譽。
舉例:
- 安利企業家於Google®建立我的商家列表以宣傳他/她的安利事業。這是允許的,因為Google®是一個非付款搜索引擎業務列表網站,並且只適用於該安利企業家的所在地區。
- 安利企業家在Facebook®上創立了雅姿SUPREME LXTM產品的贊助廣告。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贊助廣告會在安利企業家之間產生不公平的優勢,並可能直接與安利公司競爭。
- 安利企業家透過在Google® Adwords上購買關鍵字進行廣告活動。這是不允許的,因為這些廣告可能會與安利的廣告競爭,並且可能在安利企業家之間造成不公平的優勢。
- 安利企業家在Carousell®發佈自製的XS能量飲品廣告,這是不允許的,因為Carousell ®是分類廣告服務,並有可能損害安利及其品牌的聲譽。
安利企業家可以在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數碼平台發佈影片、音訊、或進行直播活動,毋須獲得安利公司的書面同意。安利企業家亦可以選擇在發佈前向安利公司提交影片和音訊作諮詢及檢視,請參閱本文末的「提交審批」部分,影片和音訊之內容必須符合《營業守則》。
影片、音訊和直播活動的相關內容不可包括以下內容:
- 獲批准的提供者或培訓組織創建的內容
- 推薦線資料
- 未獲安利公司認可的聲稱
- 可用的業務支援資料清單和價格
- 保密和/或商業敏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未上市產品資訊、管理層變動、工廠關閉、收購等/li>
- 違反營業守則的任何其他內容
影片、音訊和直播活動的相關內容可包括以下內容:
- 安利企業家的獎勵計劃資料,並進行必要的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如何透過安利賺取獎金、獲得收入及獲取獎銜資格。
- 獲授權的輔銷品。
- 安利企業家培訓組織的推廣訊息,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日期和門票價格。
但是,有關在離線會議上分發、銷售或使用的影片及音頻需要事先獲得書面同意,包括已保留/儲存的直播。
除上述外,發佈下列內容亦需事先獲得安利公司的書面同意:
- 事業計劃–安利企業家的獎勵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向潛在顧客介紹或培訓安利企業家,如何透過安利賺取獎金、獲得收入及獲取獎銜資格。
- 產品聲明–與已批准的安利產品聲明有所不同的內容。
- 發掘新人 - 與發掘新人、招募及推薦教學有關的內容。
- 收入表述。
安利企業家如欲引入網站、應用程式及公眾號等數碼化工具協助發展安利業務,毋須事先獲得安利公司的書面同意。
安利企業家可以在符合安利《營業守則》和有關數碼平台使用規範及要求的前提下,在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平台舉辦數碼活動。數碼活動是指在虛擬環境中舉辦,並在指定時段內針對指定人群或群組的主題活動。如安利企業家在非個人擁有或管理的平台舉辦數碼活動,需事先取得安利公司的書面同意。
數碼活動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 如產品正在銷售,這些產品必須與活動主題保持一致。
- 如涉及產品銷售,只可以離線進行。
- 在活動期間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所有材料需事先獲得安利公司同意。
- 輔銷品及安利企業家培訓組織的門票及推廣僅適用於安利企業家的群組。
- 如在非安利企業家群組中提供安利企業家獎勵計劃的資訊,則必須提交予安利審批。
- 未經第三方和安利事先書面同第三方內容,不得使用。
舉例:
- 安利企業家在Facebook®專頁或群組舉辦了一場雅姿虛擬派對,這是允許的,因為該數碼平台是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
- 安利企業家在Facebook®專頁為即將舉行的烹飪活動建立活動邀請,這是允許的,因為該數碼平台是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
- 安利企業家受邀在直播中接受訪問,談論她在安利事業中的經歷和使用安利產品的體驗。這是允許的,雖然該數碼平台並非由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但只要安利企業家事先取得安利的書面同意即可。
- 安利企業家參加了在Facebook®朋友群組舉辦的虛擬美容派對,並藉此宣傳她的安利事件,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該數碼平台並非由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而安利企業家亦未有事先取得安利的書面同意及派對舉辦方的同意。
安利企業家可以錄製並發佈安利主辦活動之直播影片和音訊,發佈內容須符合安利《營業守則》和本《數碼傳播準則》。
對安利業務計劃、事業機會、產品、或安利提供服務的宣稱必須真實、準確、非誤導。
對安利產品、或安利提供服務的宣稱必須按照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介紹、說明,不得自行更改。
安利企業家可以發佈或分享有關在國際市場上出售的安利產品的信息,不論安利企業家有否在這些市場上擁有安利業務。但是,如果發佈的內容包含安利產品聲明,即使是已獲安利特別批准的聲明,這些內容必須包含下列其中一項免責聲明:
- 如果安利企業家在可以出售該產品的安利國際市場上擁有安利業務,則必須包括聲明以表明發佈之內容是針對該國際市場的顧客(例如:「針對我在美國的顧客」)
- 如果安利企業家在可以出售該產品的安利國際市場上沒有擁有安利業務,則必須包括以下聲明:「該產品不適用於香港」
收入和生活方式
所有直接和非直接的收入描述必須真實、不誇張、符合收入潛力和生活方式預期。需要適當披露有關收入、生活方式、以及展示在安利事業中如何賺取收入的業務計劃等資料。
收入和生活方式舉例:安利企業家在個人Instagram®展示從安利獲得收入的支票,並聲稱他已經達成今年的目標之一,很高興自己的努力得到認可。這是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可以真實、準確、非誤導地發佈個人經歷。
認可和推薦
認可和推薦必須誠實反映認可人的觀點、信念、或體驗。使用認可或推薦得出的結論不得違背安利依法作出的聲明。
除提供產品試用裝外,安利企業家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報酬以換取認可、推薦、或正面評價。安利企業家不得為了令追隨者購買或讚好產品而提供任何形式的報酬。
如果認可人或推薦人和安利之間存在實質性聯繫,而受眾並不知曉或預期會有這種實質性聯繫,則必須予以披露。例如,實質性聯繫可包括認可人或推薦人接受免費產品試用裝作為代價,或認可人/推薦人是安利企業家等情形。披露資訊必須清楚、明顯、突出、易於辨認,並與聲明緊密相關。
認可和推薦的例子:
- 安利企業家轉發一位顧客使用Satinique™洗髮露免費試用裝後,髮質看起來十分亮麗的產品測試。這是允許的,因為顧客他披露了免費使用產品及沒有接受額外報酬的資訊。
- 安利企業家為一位意見領袖/網紅提供兩箱SA8™洗衣粉以換取其在影片中作出正面評價。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產品數量(兩箱)會被認為超出了試用裝的範圍。
前後對比圖像和影片
前後對比圖像和影片是產品推薦形式的一種,可以描繪安利企業家或其他人使用產品前後的對比情況。推薦傳遞的資訊不得違背安利依法作出的聲明。
以下之前後對比的圖像或影片不需要事先書面批准:
- 由安利公司提供的前後對比圖像和影片,當中已包括所有必要披露的資料。
- 使用安利化妝品(化妝品不包括護膚產品)的前後對比圖像和影片。圖像或影片的標題、文字、或聲音不得超出安利對產品作出的聲明。圖像或影片不得突出、展示、或提及第三方產品。
如果認可人或推薦人和安利之間存在實質性聯繫,而受眾並不知曉或預期會有這種實質性聯繫,則必須予以披露。披露資訊必須清楚、明顯、突出、易於辨認,並與聲明緊密相關。
產品示範
產品示範是對安利產品的呈現,包括產品的真實效用,以顯示其功效或使用產品後獲得的效果。
以下產品示範不需要事先書面批准:
- 嚴格遵守安利發佈的說明。
- 安利提供的產品示範。
- 使用安利化妝品(化妝品不包括護膚產品)。
- 安利企業家使用安利煮食廚具的描述,並與預期用途一致(例如準備和烹飪食物)。
任何產品示範的標題、文字、或聲音不得超出安利對產品作出的聲明。圖像或影片不得突出、展示、或提及第三方產品。
知識產權是一種創造性作品,權利人可依據此申請專利、版權、商標等。安利企業家只能在已經獲得使用權的情況下使用安利或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音樂、圖像、音訊、影片、文本、商標、標誌、或其他作品。
版權作品
版權作品包括但不限於音樂、書籍、雜誌、文章、摘要、翻譯作品等書面作品,演講、照片、設計作品包括網上圖像、網站、網誌和其他社交媒體內容,影片、電影、劇本、雕塑、建築、3D作品、電腦軟件。
使用安利製作的版權作品
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未獲得安利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安利製作的版權作品,除非已從安利特別批准的渠道獲取有關作品。例如,安利企業家可以從安利資源中心下載批准使用的安利版權作品(受安利資源中心訂明的限制約束)。安利企業家可以使用這些作品,毋須獲得安利事先批准。除公司表明不授權安利企業家使用的內容外,安利官方數碼平台中的公司資訊、影片、圖片、培訓課程等數碼內容均可供安利企業家使用。只要能確保資料及其意思完整,安利企業家在使用這些作品時可加入貼圖(音樂貼圖除外)、文字及GIF圖像。安利企業家可以分享或轉發安利官方數碼平台的內容,毋須事先取得安利批准。
舉例:
- 安利企業家在自己的Facebook®轉發安利官方Facebook®中的一篇關於L.O.C.產品推廣的帖文。這是允許的,因為這是安利的官方內容,允許安利企業家分享,毋須事先取得安利批准。
- 安利企業家從安利官網複製或儲存了產品圖片的截圖後,發佈在自己的Instagram®。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圖片的版權可能僅限安利公司網站使用(例如網站中的模特兒照片),不得讓安利企業家使用。此外,圖像的解像度可能已壓縮。安利企業家應從經批准的來源(例如安利資源中心)獲取圖像,以確保安利企業家使用的是高解像度的授權圖像。
- 安利企業家從安利資源中心下載了雅姿的圖片。她在圖片上添加了貼圖,以及自己的文字,以推廣雅姿品牌及她的安利事業,並發佈到Instagram®即時動態。在編輯時,她保留了圖片的基本外觀和資料,維持資料的完整性。這是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在個人擁有的數碼平台上創建內容時,可以編輯或改善來自安利的資源,毋須事先取得安利批准。
使用第三方製作的知識產權作品
除依法准許使用的版權作品外,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未獲得版權人書面轉讓、許可、或其他任何形式准許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第三方擁有版權的作品。安利企業家應保存獲准使用版權作品的書面許可,並應安利要求時提供。安利企業家在數碼傳播中必須遵守所有版權相關的法律及法規。
安利企業家可以分享的第三方文章、網誌、帖文或其他數碼內容,但不能涉及宣傳安利產品或安利事業機會。而有關內容的評論亦不得涉及宣傳安利產品或安利事業機會。
舉例:
- 安利企業家看到《蘋果日報》®一篇關於魚油能降低心臟疾病風險的文章,轉發到自己的Facebook®並加上以下文字:「這篇文章很有趣,探討了魚油和心臟疾病之間的關係」。這是允許的,因為文章內容和轉發的評論都未提及安利產品。
- 《英文虎報》®在其官方Facebook®上發佈一篇文章的連結。安利企業家分享該文到他的Facebook®。如果《英文虎報》®的原有帖文中開啟了分享功能,安利不會禁止安利企業家分享該文章。只要安利企業家添加的評論符合《數碼傳播準則》的相關要求,這就是允許的,例如不得暗示《英文虎報》®在推廣安利,或與安利或安利企業家存在任何從屬關係。
- 安利企業家在個人Instagram®分享一篇推介安利產品的第三方文章並添加評論:「來看看這篇文章」。這是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基於分享內容所做的評論並未提及安利,也未用於宣傳安利產品或事業機會。
- 安利企業家訂閱了《英文虎報》®,看見裡面有一篇討論安利事業機會的文章,隨後在其個人Instagram®分享該文章的封面和頁面照片。這是不允許的,除非安利企業家事先獲得《英文虎報》®的書面許可。
- 安利企業家A觀看由安利企業家B建立的YouTube®影片。安利企業家A下載影片,然後將其上傳到自己的Facebook®,並與他/她所有追蹤者分享。除非安利企業家A獲得影片擁有人安利企業家B的書面許可,否則這是不允許的。
- 安利企業家將《南華早報》®網上版本的文章轉發至自己的Facebook®並寫道:「很有意思的文章,研究了維他命D和抑鬱症的關係。如您想了解紐崔萊TM維他命D產品,請聯絡我。」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暗示了紐崔萊TM維他命D能減低患上抑鬱症的風險,而安利並無此聲明。
- 安利企業家從Google®圖片庫下載一本暢銷書的封面圖片並發佈在自己的社交媒體。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安利企業家並未獲得授權使用該圖片。
音樂
除依法准許使用的情況外,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未獲得擁有人書面轉讓、許可、或任何形式准許的情況下擅自進行二次創作、改編、播放、表演、錄製、廣播、或通過網路直播音樂作品。使用錄製音樂時,通常需要獲得多種許可。安利企業家應保存獲准使用音樂作品的書面許可,並應安利要求時提供。
安利企業家在與安利相關的活動中,可從安利資源中心中獲取版權音樂,安利公司已經獲得許可提供這些音樂素材給安利企業家使用。
舉例:
- 安利企業家錄製了一段使用Amway Home™產品清潔廚房的影片,配以從安利資源中心下載的版權音樂,將這段配樂影片上傳至自己的Instagram®。這是允許的,因為這是從安利資源中心獲取的授權音樂素材。
- 安利企業家錄製了一段20秒使用雅姿彩妝產品的短片,並加入一首流行歌曲作為背景音樂,發佈在個人Facebook®上。這是不允許的,除非安利企業家已經獲得該首歌曲的使用許可。
- 安利企業家在一場安利活動中錄製了一段30秒的現場音樂表演並發佈在Facebook®上。除非活動主辦方明確同意,或安利企業家已獲得許可錄製及傳播該現場表演,否則這是不允許的。
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由個人控制並可產生商業化利益的個人形象要素,包括但不限於名字、肖像、聲音、或其他具有個人識別特徵的元素。安利企業家應在權利人提出要求時停止使用他人的形象。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未獲得權利人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形像推廣其安利事業。
安利企業家不得擅自使用包含明星肖像或具有明顯識別特徵的第三方形象之內容,除非已經獲得肖像權擁有人的書面授權,或使用安利允許安利企業家使用的官方內容。
舉例:
- 安利企業家在海灘手持XS能量飲品拍攝了一張自拍照,背景中有一些難以輕易辨識身份的人群。安利企業家將相片上傳到個人社交媒體並添加文字「XS讓我在海邊度過了美好的一天!如您想了解XS產品,可聯絡我。」這是允許的,但是如果照片背景中的人物被識別出來並要求撤回照片,安利希望安利企業家能移除這張照片。
- 著名作家受邀在一次安利活動中演講並簽名售書,安利企業家在印有該作家形象的背景板前拍照留念。只要活動協議中對作家接受攝影一事有明確約定,這是允許的,但安利企業家不得暗示該作家與安利有從屬關係或為安利代言推廣。
- 安利企業家轉發一張某著名滑雪運動員飲用XS能量飲品的照片並配以文字「看吧,頂尖運動員都信賴XS產品」。這是不允許的,除非安利企業家已獲該運動員處的書面授權。
- 安利企業家在海灘手持XS能量飲品拍攝了一張自拍照,相片中能明顯看到兩個路人隨機闖入鏡頭並向安利企業家豎起大拇指。安利企業家將照片上傳並寫到:「海邊美好的一天!人人都喜歡XS能量飲品!如您想了解更多關於XS產品的資訊,請點擊[個人介紹]中的連結!」這是不允許的,因為會令人誤以為這兩個路人也在推廣XS產品,除非安利企業家已經獲得這兩位路人同意。
使用商標
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未獲得安利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複製、分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安利或Alticor Inc.的商標。安利企業家只能從安利特別批准的渠道獲取安利或Alticor Inc.擁有的商標、標誌、產品圖片,以及與公司有關的圖像。
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未獲得商標持有人書面轉讓、許可、或任何其他形式准許的情況下擅自複製、分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第三方商標。
安利商標
安利商標對安利具有重要價值,包括安利™、紐崔萊™、雅姿™、XS™,以及其他目前正在使用或將來可能採用的品牌、標誌、或名稱。
安利企業家應尊重安利的商標權,只能從安利特別批准的渠道獲取並使用商標及標誌作品、產品照片、和其他與公司有關的圖像。其中一個已獲批的渠道為安利資源中心。安利企業家使用這些商標時可進行編輯,毋須事先取得安利批准。
安利企業家在創建數碼平台(例如Facebook®、Instagram®或網站)時,可以在「關於我」、「個人資訊」等位置使用安利擁有的品牌名稱(僅文字)來描述安利企業家和安利之間的關係,毋須事先取得安利批准。
未經安利書面許可,安利企業家不得將安利擁有的商標(產品或品牌名稱)、品牌標誌、產品圖片等用於數碼平台的域名、用戶名、帳戶名、顯示名稱、頁面名稱、電郵地址、個人檔案圖片、封面圖片、背景圖片或數碼平台的其他類似位置。
除安利特別批准的渠道和本部分所述的允許情況外,安利企業家不得在未獲得公司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複製、分發、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安利的商標。
舉例:
- 安利企業家建立Facebook®專頁並在「個人檔案」中寫道「安利企業家。熱衷於纖體及體重管理,有興趣者可直接聯絡本人。」這是允許的,因為「個人檔案」部分可以使用安利品牌的文字。
- 安利企業家創建Instagram® 帳戶,並改名為「@amwayking」。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用戶名中不得出現「安利」字樣。
- 安利企業家註冊了Facebook ®帳戶,並改名為「我的紐崔萊帳戶」。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用戶名中不得使用安利擁有的「紐崔萊」等商標。
第三方商標
安利企業家有責任在數碼傳播中不侵犯第三方商標權,不得以暗示安利企業家或安利與第三方之間存在關聯或贊助關係等錯誤表述或使用第三方商標。
舉例:
- 安利企業家在Instagram®帳號中使用其培訓組織的標誌作為頭像。這是允許的,只要該培訓組織批准使用商標。
- 安利企業家在Facebook®發佈一段用在廚房使用安利產品的影片。影片中,安利產品旁邊放著一本其他廚具品牌的食譜,而安利企業家身穿印有其他廚具品牌標誌的襯衫。這是不允許的,因為這段影片會被解讀為安利企業家或安利和其他廚具品牌之間存在關聯。
輔銷品一般聯想到用於支援、培訓、激勵和教育安利企業家、潛在顧客和顧客的書籍、手冊、CD等(請參見本文第七項)。但其實輔銷品也包括應用程式、網站、廣播和影片等數碼內容。所有數碼輔銷品必須遵守《營業守則》。
根據《營業守則》,所有數碼輔銷品必須先提交予安利作審批。除非在本《數碼傳播準則》中明確規定,否則輔銷品本質上是自發的數碼通訊,毋須事先取得安利批准。下列是在使用前需要獲得安利公司書面批准的輔銷品:
- 在非安利企業家個人擁有或管理的數碼平台上舉辦的數碼活動
- 在非安利企業家群組中使用安利企業家獎勵計劃資料進行的數碼活動
- 影片、音訊和已保存的直播,當中包括事業計劃、產品宣稱、發掘新人、收入表述和第三方知識產權
- 使用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數碼活動
安利企業家必須將所有需要審批的申請發送給業務部—商業行為及守則組。申請中必須包括安利企業家名稱和編號、內容和預期用途。
安利諮詢熱線:2969 6300
Facebook®是Facebook,Inc.的註冊商標;YouTube®是Google Inc.的註冊商標; Instagram®是Instagram, LLC的註冊商標; Twitter®是Twitter,Inc.的註冊商標;Wechat®是騰訊控股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 WhatsApp®是WHATSAPP INC。的註冊商標; SnapChat®是SNAP INC的註冊商標;HKTVMall®是香港電視購物網絡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 Carousell®是Dropbox, Inc.的註冊商標; 淘寶網®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 Amazon®是Amazon Technologies, Inc.的註冊商標; Google®是Google LLC的註冊商標;《蘋果日報》是蘋果日報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 《英文虎報》是Perfect Flow Assets Limited的註冊商標;《南華早報》是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Publishers Limited的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