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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德及稅務 | 安利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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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德及稅務
商德守則

安利直銷商營業守則包括《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內的安利直銷計劃及安利就其所作的修正規定。安利直銷商均須遵守本營業守則。

本人身為安利直銷商,同意遵守下列原則經營安利直銷事業:

  • 公平對待所接洽的人士: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 恪守安利正式頒布的《商德約法》、《營業守則》及其在其他安利刊物所載的營業守則,不僅奉行其字面意義,並且履行其內蘊精神。
  • 以忠誠信實的態度,向顧客及有興趣參加者介紹安利事業良機。一切言論皆以安利印製之刊物內容為依據,絕不渲染。
  • 以殷勤禮貌的服務態度,迅速處理任何對產品不滿的投訴,並依照安利印製之刊物所訂明的規定程序,處理產品的退換事宜。
  • 瞭解身為安利直銷商所推行的直銷活動會造成深遠影響,因此,本人將竭盡所能,務求經營安利事業時能達到忠誠、坦率及履行責任等各方面的最高標準。
  • 樂意承擔並履行安利印製之刊物所訂明的各項安利直銷商責任,而且當本人晉升推薦人及直系直銷商時,亦堅守不渝。
  • 只使用安利印製或認可的刊物、業務輔銷用品及視聽資料去介紹安利直銷計劃、銷售安利產品以及進行任何直銷商活動。
香港直銷協會網址
稅務

藉著安利事業機會和個人努力,直銷商獲得合理的收益。與從事各行各業的人士一樣,安利直銷商亦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繳納有關稅款。安利每年都將公司所付予每戶直銷商的所有款項呈報香港稅務局/澳門財政局。直銷商在香港/澳門經營安利事業,自當有責任每年向有關當局報稅。

商德約法

安利直銷商均須遵守本《營業守則》,其包括《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內的安利直銷計劃及安利就其所作的修訂。。

本人身為安利直銷商,同意遵守下列原則經營安利直銷事業:

  1. 公平對待所接洽的人士: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2. 恪守安利正式頒布的《商德約法》、《營業守則》及其在其他安利刊物所載的《營業守則》,不僅奉行其字面意義,並且履行其內蘊精神。
  3. 以忠誠信實的態度,向顧客及有興趣參加者介紹安利事業良機。一切言論皆以安利印製之刊物內容為依據,絕不渲染。
  4. 以殷勤禮貌的服務態度,迅速處理任何對產品不滿的投訴,並依照安利印製之刊物所訂明的規定程序,處理產品的退換事宜。
  5. 瞭解身為安利直銷商的言行及所推行的直銷活動會造成深遠影響,因此,本人將竭盡所能,務求經營安利事業時能達到忠誠、正直及具責任感,並秉持最高標準。
  6. 樂意承擔並履行安利印製之刊物所訂明的各項直銷商責任,而且當本人晉升推薦人及直系直銷商時,亦堅守不渝。

只使用安利印製或認可的刊物、業務輔銷用品及視聽資料以介紹安利直銷計劃、銷售安利產品以及進行任何直銷商活動。

營業守則
營業守則 51709DCE-C280-495B-8980-48E6C750228F
第一章:簡介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營業守則》之定義及確立:

(1) 發展及經營安利事業時應遵守的原則。

(2) 訂立安利直銷商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本條款及細則刊載於:

(1) 安利直銷商合約

(2) 業務手冊,包括本《營業守則》。

(3) 其他安利印刷品或通訊。

雖然這些守則主要適用於安利與直銷商的關係,但同時亦適用於直銷商相互間之關係。其宗旨是:

• 透過商德和負責任的商業行為標準,確保直銷商擁有平等機會。

• 保障和建立有利於長期和具盈利的安利事業環境。

• 促進直銷商之間的團結與和諧。

• 保障直銷商在安利直銷計劃下,公平享有由安利事業機會而獲取的利益。

 

文檔內容會不時更改。如有更改,安利將會透過安利印刷品或電子資訊及時通知直銷商。有關變更在發佈後即時生效。為了維護安利直銷計劃的目標和宗旨,安利保留在必要時採用、更改、修改、補充或廢除任何或所有這些守則、政策及標準的唯一權利。

第二章:定義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除非特別註明,否則守則內的單數名詞亦包括複數的意義,男性名詞亦引申至女性。

 

「安利」是指美國安利(香港)日用品有限公司,除非文義另有解釋。

 

安利事業:以直銷商編號和安利直銷商認可資格申請書為單位業務。

 

安利事業機會:由安利提供的產品、市場營銷、支援及獎金及獎勵體系。

 

「直銷商」或「安利直銷商」:其安利直銷商認可資格申請書已獲安利授權銷售安利的產品。

 

安利政策及守則:安利官方印刷品中列明的規則及政策,包括《營業守則》及其他安利會不時保留的各種政策及指引,均會被視為納入以下內容之中:(1)每位直銷商與安利簽訂的協議,及(2)其他官方的安利印刷品,或通訊。

 

安利的財政年度:由每年的九月一日起至翌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止。

直銷商協議:安利直銷商認可資格申請書及構成直銷商與安利之間合作協議條款的文件。

 

直銷商的良好商譽:僅用於解釋和執行《營業守則》,「良好信譽」一詞是指目前由安利授權的直銷商,且其行為符合《營業守則》的字面詮釋及精神,以及遵守針對直銷商所在的各個市場制定的《安利政策及守則》;沒有從事對安利、安利的分支機構及影響其直銷商聲譽的行為;沒有從事支持或捍衛其他直銷商危害安利會員持續經營,或與本協議中規定的其他標準不一致的行為;沒有從事不符合每個國家/地區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的行為,其行為亦沒有在所在市場涉及文化敏感議題。

 

美國安利公司:設於7575 East Fulton Road, Ada, Michigan, U.S.A.的美國安利公司。

 

優惠顧客:獲安利授權使用安利優惠顧客咭,並可在安利優惠顧客協議的條款下,享用安利認為合適的優惠。

 

安利製作的業務輔銷用品:由安利製作或由安利授權製作的業務輔銷用品

 

安利產品:由安利供應予其直銷商的產品、服務、包括印刷品及其他支援或輔助素材。

 

安利直銷計劃:包括由安利制定的各項獎金與獎勵制度、推薦程序,及安利對於直銷商介紹安利產品、安利事業以及經營該事業所制定的辦法、規定、制度及措施。安利直銷計劃刊登於《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中,安利有權按實際需要作出修訂。安利直銷計劃是本《營業守則》的一部分。所有在此《營業守則》中使用,並已在安利直銷計劃中解釋的專用名詞,均具有其在安利直銷計劃中所包含的意義。此類詞匯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用詞:「月結獎金」、「售貨額」或「BV」、「積分額」或「PV」等等。

 

安利啟業錦囊:包括在成功申請成為直銷商後獲發的特定安利產品、安利印刷品以及其他有關素材的套裝。

 

業務輔銷用品:所有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書籍、雜誌、活動掛圖和其他印刷素材;網上出版物;互聯網網站;音訊、影片或數碼媒體;大會、會議和教育研討會),而它們是:(i)為發掘和/或培育潛在顧客或現有顧客關於安利®產品和服務,或為支援、培訓、激勵和/或培育直銷商而設計,或(ii)包含或使用一個或多個安利名稱、商標、服務標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其他知識產權,或(iii)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與安利有從屬關係、聯繫或關聯。如使用業務輔銷用品一詞而沒有加上「由安利製作」,則表示其並非安利製作的業務輔銷用品。

 

獎金:根據安利直銷計劃向直銷商發放的金錢獎勵。

 

數碼傳播:透過電腦或移動設備等媒介使用之社交媒體或通訊平台(例如: Facebook®、YouTube®、Instagram®、Twitter®、WeChat®、Weibo®、Telegram®、 WhatsApp®或Snapchat®等)以電子化方式傳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影片、實時直播、播客、網誌、移動應用程式(apps)、廣告、論壇、網頁、以及通過任何社交媒體或消息平台及發佈的信息。

 

《數碼傳播準則》是一份由安利發佈的文件,並會不時作出修訂,當中涵蓋直銷商於從事任何與安利事業機會或安利產品(直接或間接) 有關的數碼傳播時必須遵循的條款。《數碼傳播準則》已完全納入《營業守則》,成為其中必須強制執行的一部分。

 

直系直銷商:根據安利直銷計劃而取得該資格的安利直銷商。直系直銷商一詞包括由直系直銷商、紅寶石直系直銷商、明珠直系直銷商,以至創業者皇冠大使直系直銷商的各獎銜之直系直銷商。

 

直銷戶籍描述安利事業的另一種方法,以直銷商編號為識別。

 

下線:下線直銷商和屬於該直銷商下線的所有其他直銷商。

 

推薦線:對任何一位直銷商而言,從該直銷商的推薦人、推薦人本身的推薦人,以此上推,一直上溯至安利為止所組成的推薦關係。

 

推薦線資訊:包括所有推薦線內涉及直銷商全部或部分訊息,包括及不限於直銷商編號、及其他直銷商業務資料、個人聯絡資料、業績資料,以及由現在或將來所衍生的資料。

 

潛在顧客:潛在的直銷商或顧客。

 

建議顧客價目:安利會為其產品及安利經銷的產品制定建議顧客價目(高於直銷價目)供直銷商參考。直銷商銷售產品時,應該以建議顧客價目售予顧客。

《營業守則》:定義和建立:(1)在開展和經營安利事業時應遵循的某些原則;(2)每個直銷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安利可能會不時修改或修訂這些守則,並透過安利印刷品或電子資訊及時通知所有直銷商。有關變更在發佈後即時生效。  

推薦:下列三種關係的其中一種:

 

親自推薦:任何一位安利直銷商,介紹及推薦潛在顧客投入安利的事業機會。

 

海外推薦:任何一位直銷商,以海外推薦的方式推薦另一安利市場的合格對象成為安利直銷商。

 

代推薦:任何一位其他市場的直銷商,被指定為海外推薦直銷商提供培訓和支持。

第三章:成為安利直銷商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3.1安利直銷商協議及安利啟業錦囊有意成為安利直銷商,必須經由現為安利授權的直銷商推薦。申請人在填妥《安利啟業資料》中《安利直銷商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前,需確定本人已細讀安利直銷商的《商德約法》和《營業守則》,並對《安利啟業錦囊》內所有資料的內容有完整瞭解,且願意遵守安利對直銷商營業行為的所有規範與約定事項。申請人填妥及親自簽署《安利直銷商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後,應迅速將申請書遞交安利。經安利核准並獲取直銷商編號及直銷商身分證明卡後,其直銷戶籍方告生效。安利直銷商身分證明卡所提供的一切權利及利益均不得轉讓他人。

 

3.2夫戶籍:申請加入安利事業時,夫婦兩人僅能擁有同一直銷戶籍。如其配偶是經授權的安利直銷商,將不能申請成為另一直銷戶籍。有配偶的直銷商必須在安利直銷商協議上填寫配偶的個人資料。

3.2.1如果安利認為(被視為最終決定)該直銷商和/或其配偶(不論其是否為註冊合夥人)的行為違反任何安利行為守則,安利有權決定終止其戶籍。

3.2.2如果兩個各自擁有並經營著不同或相同推薦線的直銷商(兩者均不是直系或更高獎銜直銷商)結婚,則必須終止其中一個戶籍。如其中一位成員是直系直銷商或更高獎銜,則可同時經營兩個戶籍,但必須按照其原本的推薦線營運。直銷商必須於婚後三十天內通知安利。

3.2.3夫婦戶籍內,如果夫婦其中一方根據《營業守則》以任何理由放棄其安利事業,安利有權終止餘下配偶的戶籍,而不須列舉任何理由。但是,安利可允許餘下的配偶繼續經營,在這種情況下,餘下的一方和已離開安利的一方應遵守本《營業守則》以及安利認為適用的其他條款及細則。

3.2.4 受下列條款限制,喪偶或與配偶離異的直系直銷商,可申請將其年滿十八歲的子女加入成為其直銷戶籍的合夥人:

3.2.4.1就守則第3.2.4條而言,「子女」指直系直銷商及/或其合法配偶有血緣關係或合法領養之子女。

3.2.4.2 提出申請的直系直銷商,必須根據安利要求提交相關文件證明與被加入的子女的關係。

3.2.4.3 合夥人的最高數目限制為二。

3.2.4.4 直系直銷商及其被加入的子女將被視作合夥經營同一直銷戶籍,雙方因此同時享有和承擔直銷戶籍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本《營業守則》約束。若其中一方觸犯守則,其合夥人亦須負同責任。

3.2.4.5 直銷戶籍的合夥人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安利提交一致同意書,申請以一名資格符合守則第3.2.4條的人士代替其中一名合夥人,合夥人的更改必須取得安利書面同意方為確實。

3.2.4.6 根據守則第3.2.4條的加入合夥人的申請,須得到安利的書面同意方為確實。

 

3.3資格:在不限制安利之權利的前提下,成為安利(香港)直銷商或直銷戶籍續約的要求如下:

3.3.1 必須年滿十八歲。

3.3.2 必須為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3.3.3除非申請人符合3.2.2的資格,否則不得是現有安利直銷商的配偶。

3.3.4從未在持有舊直銷戶籍或與其他安利子公司的直銷戶籍時因違反協議而被終止戶籍。

3.3.5如果申請人曾經營已終止的戶籍或擁有逾期而尚未續約的戶籍,則必須遵守本《營業守則》第6.4節。

3.3.6在初次申請時或在授權成為安利直銷商的有效期內,不得是其他直銷公司的員工。

3.3.7申請人必須在符合香港及澳門的法律下簽署合約,並且必須在遵從港澳兩地的法律下經營安利直銷事業。

3.3.8申請人應於其居住地所在的安利市場 — 香港或澳門,建立第一戶直銷戶籍。安利公司對不符合此規定的登記保留最終決定權。

 

3.4接受或拒絕任何人士申請成為直銷商:安利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人士申請成為直銷商的權利。安利亦保留拒絕任何直銷商續約申請的權利。倘若安利認為直銷商曾觸犯安利《營業守則》,或直銷商沒有良好商譽,或觸犯本《營業守則》第3.3條,安利則有權撤銷其戶籍。

 

3.5合作夥伴和法律實體

3.5.1合夥經營之直銷戶籍:夫婦(第3.2條)或父母子女(第3.2.4條)可合夥經營一個直銷戶籍。

3.5.2 作為安利直銷商的法律實體: 直銷戶籍起始應以個人申請人的名義成立。如直銷商在任何連續兩年獲得翡翠級或以上的資格,並希望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實體")來經營其安利事業,必須向安利提交已填寫妥當的「安利直銷商實體協議」,而安利有權接受或拒絕該申請。安利接受使用實體經營安利事業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安利直銷商個人必須是該實體的僅有股東及僅有董事。該實體的唯一目的是擁有和經營其安利事業。該實體不得擁有或經營任何其他業務或商業利益。除非安利明確允許,否則該實體不得擁有和經營多於一個的安利事業。

 

3.6戶籍生效日期:授權成為安利直銷商的日期為安利已經處理並接受其直銷商申請或直銷商協議。

 

3.7禁止的推薦活動:除要求購買一套完整的《安利啟業錦囊》,以便熟悉安利直銷計劃與安利產品外,推薦人不可向潛在顧客或直銷商施加任何條件,以換取推薦人的協助建立安利直銷戶籍,包括:

3.7.1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安利產品。

3.7.2維持指定的最少存貨。

3.7.3購買任何非安利製作的「啟業」、「決定」或其他「包裝」或「錦囊」。

3.7.4購買刊物、視聽資料或其他素材。

3.7.5購買任何直銷商大會、研討會或其他會議的門券。

3.7.6訂購任何商業輔助和/或支援計劃。

3.7.7推薦指定人數的新直銷商。

3.7.8在任何月份內必須達成指定的銷售業績。

 

3.8期限與續約:除非直銷商依據守則第3.9條之規定及安利事業政策辦理手續,否則其直銷戶籍將按照訂明之期限終止。直銷商協議訂明,除非直銷商提前終止戶籍或由安利公司終止其戶籍,否則,直銷戶籍將在生效的第一個月(包括首次授權當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期滿後終止。

3.8.1回購規則:當直銷戶籍到期或直銷商自願終止戶籍後,直銷商可以將未售出的庫存退還給推薦線的上線直銷商,直至並包括推薦線中的第一個直系直銷商或安利,前提是產品是全新、未經使用、產品包裝需仍完好無損。安利將按直銷商向安利購買這些產品的價格,減去10%的行政手續費和退貨手續費、因購買產生的任何獎金,以及其他適用的費用後,回購這些產品。安利亦會調整相關獎金及獎勵。如果直銷商因違反協議而遭安利終止直銷戶籍,安利則有權行使「回購規則」的酌情權。

 

3.9續約:只要直銷商在任何市場均沒有違反安利的守則及政策,以及直銷商協議的條款,將可申請續約,惟安利保留一切酌情權。直銷商可於直銷戶籍屆滿前填妥《安利直銷商資格續約申請書》(SA-469HK),連同續約時的續約手續費於續約申請截止日前遞交安利,以申請延續其直銷戶籍。如獲安利接納,所有直銷商協議及安利守則和政策之延長將由原訂到期日起生效。延長後的條款與直銷商協議的條款和細則無異。如直銷商未能在其直銷戶籍屆滿之前遞交安利《安利直銷商資格續約申請書》(SA-469HK),或安利拒絕接受其續約申請,則其直銷戶籍根據守則第3.8條自動失效。

在不限制安利拒絕延長其直銷戶籍的酌情權的情況下,以下行為將導致直銷商自動喪失延長其直銷戶籍的資格:

3.9.1 直銷商的經營方式與安利的聲譽和利益背道而馳;或

3.9.2  直銷商在尋求延長戶籍有效期之前的12個月曾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或

3.9.3未達到本《營業守則》第3.3條列明的要求。

 

3.10終止:直銷商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安利自願解除或終止其戶籍,並根據第3.8.1條退還任何安利產品。如果直銷商自申請日起計的第一年內終止其戶籍,則可獲退還全額申請費。如果直銷商未能遵守《安利政策及守則》(包括《營業守則》、《安利直銷計劃》及其他在安利直銷商協議中列明的政策),安利可以隨時以書面郵寄方式通知直銷商終止其戶籍。

 

3.11僅限邀請兩個人:安利公司每次舉辦的研討會、獎勵旅行和其他活動僅可邀請最多兩個人,而出席人士應列在安利的紀錄中。

 

3.12合謀;誘使他人違反協議:直銷商不得與任何人合謀違反或誘導他人違反任何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或誘使或試圖誘使他人誘導另一直銷商違反任何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任何此類活動均已違反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3.13逾越權限:直銷商不得逾越直銷商協議賦予的權限。任何此類活動均構成違反直銷商協議。

 

3.14陳述及保證:直銷商不得向安利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聲明,也不得以虛假藉口誘使安利訂立直銷商協議,亦不得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暗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任何此類活動均違反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3.15多次違反協議:倘若直銷商在安利通知後,仍未糾正違反協議的行為,或同時、連續或重複多次違反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3.16在未開放市場上進行未經授權的安利直銷商活動:每個直銷商都有一份直銷商協議,授權直銷商在該直銷商協議(「開放市場」)所述的國家及地區內從事直銷商活動。除了「開放市場」外,在任何其他國家及地區為促進安利事業而進行的任何活動均被視為「未經授權的安利直銷商活動」,並且被嚴格禁止。任何直銷商均不得在安利未正式開放的市場從事直銷商活動。(另請參閱在未開放市場上進行未經授權的安利直銷商活動政策,請瀏覽www.amway.com.hk)。

 

3.17規避《營業守則》:倘若直銷商試圖規避或違反《營業守則》,安利可使用酌情權採取糾正措施。

3.17.1所有直銷商均應遵守本《營業守則》規定的執行程序,倘若直銷商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成為直銷商後違反本《營業守則》,或安利認為該名直銷商損害安利直銷計劃的聲譽,安利保留在任何時候終止直銷商授權的權利,並立即生效。

3.17.2倘若直銷商拖欠任何安利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訂購安利產品的貨款,安利有權從該直銷商的獎金中扣除所欠的款項,及 / 或不承認該直銷商的資格,直至該欠款完全清還。

第四章:安利直銷商的責任和義務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4.1遵守《安利政策及守則》/修訂/誠信義務:無論任何時候,直銷商都必須完全遵守刊登於《安利政策及守則》的《營業守則》及安利直銷計劃及其他事項的指引、程序、政策及其修正的規定。除安利直銷計劃外,在任何情況下,安利可按實際需要修訂。所有直銷商均須根據直銷商協議的條款承擔誠實和公平交易的責任。

4.1.1合作調查:直銷商應配合安利針對可能違反個人直銷戶籍或他人直銷戶籍進行的任何調查。

 

4.2. 越組購或越組供貨

直銷商可直接向安利訂貨,亦可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向其他推薦線的上線直至第一位直系直銷商調借任何安利產品,惟須於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歸還所借產品,以確保安利對直銷商的獎金頒發正確無誤。任何直銷商均不得從事跨組購貨或供貨。越組購貨或越組供貨即是當直銷商將安利經銷或供應的產品及/或服務出售給其他非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及其下線,直至下一個直系直銷商。

4.2.1直銷商只可直接向其推薦人或安利訂購產品及業務輔銷品。

4.2.2直銷商不可向其他非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及其下線,直至下一個直系直銷商,出售安利產品。

 

4.3零售場所

4.3.1 所有直銷商均不可於以向公眾銷售產品為主要目的之零售場所內銷售或展示安利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學校、展銷會、商店、跳蚤市場、拍賣及攤位;他或她亦不可於上述場所展示任何安利產品,即使相關安利產品並非用於銷售。不得於零售場所展示任何與安利有關的推廣素材或安利印刷品。

4.3.2 直銷商不得自行或利用非直銷商的第三方,通過任何以向公眾銷售產品為主要目的的數碼零售商店銷售或推廣安利產品或服務。任何安利產品均不得出現在這類商店上,即使相關安利產品或服務並非用於銷售。

4.3.3直銷商不得將安利產品或安利經銷的產品供應給有意獲取此類產品作為轉售用途的人士。

4.3.4 於零售商店內工作或擁有零售商店的直銷商,其安利事業的營運必須獨立於零售商店以外。上述直銷商必須和與零售商店沒有關係的直銷商採取同樣方法保障其安利事業的顧客,並遵循守則第4.3條。根據定義並非屬於商店的其他類型的零售場所,例如理髮店、美容店或專業辦事處等亦不可用於陳列安利產品、有關安利產品的資訊,與安利產品有關的推廣資料或安利印刷品。

4.3.5 直銷商可於網絡環境中融合及利用非安利的社群及業務,以及向透過相關社群及業務認識的潛在顧客,推廣及銷售安利產品,惟有關行為必須遵循《數碼傳播準則》。

 

4.4廣告:直銷商不得透過任何廣播通訊方式,包括大量投寄郵件、電話營銷、本地或海外廣告、廣播、電視、傳真服務或其他尚未與潛在顧客建立私人聯繫的方式宣傳安利直銷計劃或招攬他人參加安利事業。在《數碼傳播準則》所述的有限情況下,可投放廣告。

 

4.5真實準確:直銷商對安利產品及/或服務作出的聲明必須真實、準確、無誤導。直銷商不得:

4.5.1對安利產品或安利經銷的產品提出任何誇大的宣傳;

4.5.2以任何方式歪曲安利產品和安利經銷的產品的價格、質量、標準、、等級、成分、款式、型號、產地或供應情況等資料;

4.5.3宣稱安利產品和安利經銷的產品具備其實並不擁有的支援、核准、功效、配件、用途或優點;或

4.5.4將任何非安利產品或服務偽稱為安利產品或服務加以推廣。

 

4.6改動包裝:直銷商不可擅自改動安利產品的包裝、更改產品內容,或更改安利產品的任何包裝標籤。安利直銷商必須以原包裝展示或售賣安利產品。

 

4.7顧客收據:直銷商接受及/或交付訂單時,應向顧客提供列明日期的書面訂單或收據,該訂單或收據應:(a)描述所售產品;(b)列明價格;(c)提供顧客和直銷商賣方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直銷商可以使用安利提供的《顧客收據》(SA-107HK)。

 

4.8產品品質滿意保證:當顧客要求直銷商對其所購入的產品履行安利產品品質滿意保證的承諾時,直銷商須即時列明可提供的選擇:(a) 全額退款;(b)更換全新的同類產品;或(c)換取其他同等價值的安利產品。

4.8.1直銷商應將顧客對產品品質滿意保證的任何投訴通知安利,並應要求提供所有信件的副本以及與該投訴有關的所有對話的詳細信息。

4.8.2除上述條款另有訂明外,直銷商無權提出任何形式的優惠或妥協,或要求安利對任何投訴或產品退貨負責。

4.8.3直銷商須對他們作出超出產品品質滿意保證條款的聲明承擔責任,並應就作出賠償,及使安利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4.9遵守適用的法律、規則及《營業守則》直銷商必須遵從當地市場有關經營直銷戶籍的法律、規則及《營業守則》。直銷商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危害直銷商及/或安利聲譽的活動。直銷商亦應按照要求提供所有有關直銷商活動或直銷商已知的任何活動(有機會與其他直銷商有關)的任何信息。在與安利進行的所有此類通訊中,直銷商應當絕對坦率及真誠。

 

4.10欺詐或非法貿易行為:任何直銷商均不得從事任何欺詐或非法貿易行為。

 

4.11非法經營活動:直銷商不得營運、從事或參與任何非法經營活動。直銷商必須以具財政基礎、償付能力及井然有序的方式經營其事業。

 

4.12專業精神:直銷商應以有禮、體貼的方式經營其事業,不得利用任何高壓手段,並在適當的時候對安利產品或安利直銷計劃進行不偏不倚的介紹。

4.12.1直銷商應提供高質素的服務予顧客。

4.12.1.1直銷商應對第一次購買產品的顧客,進行產品示範,並說明產品標籤上所載明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12.1.2直銷商須迅速將顧客重大的申訴通知安利,並提供所有有關的書面資料及對話內容。

4.12.2直銷商不得逐家逐戶推廣產品及招募直銷商。

 

4.13安利與直銷商的關係:直銷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其為安利或任何與安利有關機構或其他直銷商的僱員。

4.13.1除根據《安利政策及守則》或安利其他官方出版物中的解釋外,直銷商不得對安利與其之間的關係作出虛假陳述。直銷商必須對因這些虛假陳述而產生的損失及損害作出賠償,包括安利可能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

4.13.2 直銷商不得暗示其為安利的僱員,或稱自己為「代理人」、「經紀人」或「公司代表」,也不得在固定或其他印刷品上使用此類術語或描述。

4.13.3直銷商不得使用名片給予他人印象其與安利有僱傭關係。

4.14特許經營及地區代表:直銷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在安利直銷計劃下擁有安利的特許經營權,亦不得聲稱其為安利公司特定地區的代表人。

 

4.15 其他銷售行為:除非於《數碼傳播準則》中另有規定,否則直銷商不得利用他們對其他直銷商的了解或聯繫(包括他們對於或關於推薦線的了解)推廣或拓展其他業務。此類行為會對每位直銷商與安利之間的業務合約構成不當及無理的干涉。

4.15.1 直銷商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招攬其他直銷商銷售、提出銷售或推廣其他產品、服務或並非由安利提供或經營的事業機會。這條守則亦適用於投資、證券及貸款,無論其來源為何。

4.15.2直銷商不得銷售、提出銷售或推廣任何其他與安利直銷計劃有關的事業機會、產品或服務。

 

4.16干預其他直銷商的戶籍;誘導:直銷商進行下列行為均屬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4.16.1干預或試圖干預其他直銷商的戶籍;或

4.16.2誘導或試圖誘導另一名直銷商離開其推薦線、轉讓或放棄其戶籍,或推薦或不推薦指定潛在顧客;或

4.16.3誘導或試圖誘導另一名直銷商拒絕培訓、教育、激勵或對下線直銷商的其他支持;或

4.16.4誘導或試圖誘導另一名直銷商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

4.16.5從其他推薦線向直銷商提供直銷商活動的門票或通行證。直銷商須確保任何推廣活動(如有)應在其推薦線內進行。

 

4.17出口安利產品:無論安利是否在該國家或地區設有業務,所有直銷商均禁止從該國家或地區出口及入口安利產品到另一個市場,或售予以出口或進口為目的的人士。但是,在遵循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直銷商可攜帶安利產品跨境自用:

4.17.1直銷商正在到訪另一個國家,並在當地親自訂貨。

4.17.2直銷商親自在某個國家提取產品,並親自攜帶這些產品到另一個國家。當中不可牽涉任何快遞、船運或貨運代理公司。

4.17.3如果該直銷商於其到訪的國家擁有多重國際事業則該購貨訂單不可視為海外顧客作出的顧客訂單。

4.17.4產品只供直銷商個人使用。

4.17.5在任何情況下,產品均不可轉售、分銷或贈送予他人。

4.17.6訂購的產品必須為在直銷商居住的市場未有銷售的產品

4.17.7在任何情況下,耐用品(例如淨水器、空氣清新機)均不得由某個市場帶往另一個市場。

4.17.8直銷商的訂單額不得超過每年1,000美元的合理金額。金額並不包括直銷商於出席安利所舉辦的旅遊 / 培訓計劃時在其他安利市場親自購買及攜帶的產品,不論這些產品是否設有積分額/售貨額。

4.17.9不得將個人自用的特殊權作為事業的策略。

 

4.18 70%銷貨規定及十位不同的顧客規定:

4.18.1 70%銷貨規定:為避免直銷商因盲目追求更高的獎金或獎銜而大量購貨,導致囤貨積壓的問題,直銷商應審慎估算其售貨量才向安利購貨,並且應將當月所購百分之七十或以上價值的安利產品出售。此即稱為70%銷貨規定。如此方可享有下列利益:

4.18.1.1安利按直銷商當月訂貨總額計算所得的各項獎金、旅遊積分及資格的累計。

4.18.1.2由安利授予其為銀章直銷商或以上獎銜。倘若直銷商未能符合守則第4.18.1條規定,安利將根據其實際銷售產品的數額計算其各項獎金,而非根據其所購產品的總數計算。

4.18.2十位不同的顧客規定:直銷商必須每月銷售安利產品予十位不同的顧客(企業優惠顧客除外),始能符合資格獲取根據其下線所購產品而計算之月結獎金及獲承認有關獎銜。倘若直銷商未能出示上述零售交易之適當證明單據,安利可保留及/或重新分配根據該直銷商的下線所購產品而計算之月結獎金差額。推薦人將有資格領取根據其本身售貨額計算之月結獎金。

 

4.19數碼傳播:有關守則中提及的「數碼傳播」是指文字、數據、圖像、短片、聲音及其他資訊的電子傳播(通常為經電腦或流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在數碼空間及經由任何社交媒體或資訊平台,例如Facebook®、YouTube®、Instagram®、Twitter®、WeChat®、Weibo®、Telegram® 、WhatsApp® 或Snapchat®發佈的任何貼文或出版物,包括電郵、影片、串流直播、播客、網誌帖文、應用程式、廣告、論壇及網頁。本守則適用於直銷商與安利、安利事業機會、安利產品(直接或間接)有關數碼傳播,及根據《營業守則》的定義,其數碼傳播構成業務輔銷用品的時候。由於數碼空間的獨特性,安利制定了《數碼傳播準則》,以確保直銷商的數碼傳播符合守則。《數碼傳播準則》已完全納入《營業守則》,成為其中必須強制執行的一部分。目前適用的《數碼傳播準則》全文可於www.amway.com.hk下載。

 

4.20籌款:直銷商不得將安利產品與任何類型的籌款活動同時使用。籌款包括但不限於將銷售安利產品或服務產生的全部或部分收益、佣金或利潤,使特定群體、組織或業務受益。

 

4.21操縱安利直銷計劃:直銷商不得操縱安利直銷計劃、獎金和獎銜制度或調撥業績,以獲取安利直銷計劃及/或業務參考指南內之獎金及獎銜資格。

4.21.1利用 「排線」方法刻意架構安利組織以建立深度組織,即視為操縱安利直銷計劃的違規行為,安利保留界定操縱及/或排線定義的權利。

4.21.2直銷商不得冒用下線直銷商名義訂貨,藉以達到節省稅項及/或操縱積分以獲取更高獎金或更高獎銜,以及其他特定的目的。

 

4.22個人/業務資料更新:所有直銷商均有責任通知安利任何個人資料(如姓名、地址、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等)或業務資料(如業務狀態更改等)的更新或更改。

 

4.23專屬資料:除《營業守則》第9章中包含的規定外,關於使用安利商標名稱、商標和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的信息、安利的機密和專有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推薦線信息(即由安利彙編、披露或涉及全部或部分資料的信息、安利推薦線的具體安排,包括但不限於直銷商名單、推薦線以及從中產生的所有直銷商或安利業務信息(以其當前和未來形式)、業務信息、製造和產品研發計劃、事業計劃以及直銷商的銷售、利潤和其他財務信息等構成安利在商業上具有優勢的、獨特的和專屬的交易機密和商業機密,並對其進行專屬和保密,並將其視為交易機密和商業機密,並根據直銷商協議構成「專有信息」。

4.23.1安利是所有專屬資料的獨家擁有人,這些專屬資料是由安利衍生、編譯、配置和維護的。直銷商承認所有專屬資料是安利透過大量的時間和資源製作,全權歸安利所有。

4.23.2安利授予直銷商個人、非獨家、不可轉讓、可撤銷的權利,並在《營業守則》、保密政策及直銷商協議的其他條款及細則中規定的必要條件下,使用專屬資料以促進其安利事業。安利保留在向直銷商發出合理通知並說明拒絕或撤銷的理由後,拒絕或撤銷此項權利的權利,只要安利認為有必要保護專屬資料的機密性或價值,安利均有權予以拒絕或撤銷。

4.23.3所有直銷商均應嚴格地維護專屬資料,並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和適當措施來保護專屬資料並保持其機密性。

4.23.4除非獲得安利的授權,否則直銷商不得編輯、組織、存取、創建清單,或使用或披露專屬資料。直銷商不得將專屬資料透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將專屬資料用於任何其他業務。

4.23.5未經安利授權使用或披露專屬資料,會對安利造成重大及不可彌補的損害,安利可要求合理的賠償,並要求直銷商避免損害行為,並在適用法律下尋求其他補救措施。

4.23.6倘若直銷商向任何第三方公開(無論是否自願)專屬資料,直銷商應立即通知安利,並採取必要措施,以(a)防止該第三方進一步公開;及(b)要求該第三方為安利的利益簽署機密保密協議,並應遵守本守則第4.23條所規定的嚴格條款。

4.23.7直銷商在退出、約滿、未能續約、拒絕延期或終止其直銷商資格後,應立即將所有專屬資料或任何副本交還給安利,並應避免進一步使用。

4.23.8本守則第4.23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在直銷商協議有效期內全面執行,並於因任何原因終止直銷商協議後仍然有效。

 

4.24說明守則:直銷商說明安利產品和服務,以及安利直銷計劃時,應遵照下列規定:

4.24.1直銷商不應:

1)透過與其他收入掛鉤或與其他收入合併來誇大收入表述,並暗示這是建立安利事業的結果;

2)將組織或非安利機構說成安利事業。在說明過程中,直銷商必須清楚地識別出安利事業,對參與者不存在任何歧義;

3)提倡、暗示或給予他人印象只需個人消費,而不需銷售安利產品就可以取得成功;

4)提倡、暗示或給予他人印象直銷商的利益來源主要是因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必須充分強調產品銷售的重要性;

5)宣傳不恰當的產品使用及/或宣稱;

6)以任何會引起或可能引起對他人的不滿或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方式來推廣自己的推薦線、聯繫組織或團體;

7)錯誤說明直銷商與安利的直接或間接關係,例如表示或暗示安利只是「供應商」,或直銷商代表「安利的其中一部分」,或直銷商將行政管理工作「外判」給安利等;

8)推廣除安利事業以外的其他事業機會,或邀請他人參加代表其他事業機會的會議;或

9)使用會議作為推廣或宣揚宗教、政治及/或個人社會信仰的平台。

4.24.2對以下內容作出個人見解是不恰當的:

1)社會及文化議題;

2) 關於政治觀點、政黨、候選人或民選議員的立場。

4.24.3討論只能與道德及積極態度有關,可幫助及鼓勵直銷商和安利的產品、服務和事業。

4.24.4收入表述,無論是直接還是暗示,都必須反映安利直銷計劃的真實收入潛力。

4.24.5直銷商對安利事業機會和安利直銷計劃作出的聲明必須真實、準確、無誤導成分,並符合《營業守則》。

 

4.25在香港以外或在直銷商註冊地以外的活動: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安利事業有關的任何活動,直銷商必須以符合適用法律、法規、規則、政策及程序的字面意思及精神的方式進行,不論直銷商是否已在該司法管轄區註冊,否則將被視為違反直銷商協議。

第五章:推薦人/直系直銷商的責任及義務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每一位安利直銷商都需要負責發展其個人的安利事業。安利認同推薦人 / 上線直系直銷商所提供的恰當支援、培訓及激勵對於下線安利事業持續增長的重要性。不過,推薦人及上線的其他行為不得破壞每一門安利事業的獨立性及個人努力,或不當干預安利與每位直銷商之間的關係。符合翡翠或鑽石直系資格的直銷商,如下列第5.2.5條所述,只可為其合資格翡翠及/或直系小組提供支援。

另外,第5條守則亦禁止過度或不恰當的上線參與行為,這些均可能導致對安利業務計劃的操縱(第4.21條)。安利保留對上線參與行為的類型及次數進行評估,並決定其是否構成違反《營業守則》的權利。

 

5.1推薦人的責任與權利:從事推薦活動或推薦下線的直銷商應當:

5.1.1 為新直銷商提供完整的安利啟業錦囊,並告知他/她可以退還安利啟業錦囊的適用時間。

5.1.2遵守直銷商協議並符合直銷商協議中規定的所有要求,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

5.1.3根據《安利政策及守則》對下線直銷商進行培訓和激勵,或與上線直系直銷商合作以確保培訓和激勵活動得以進行。

5.1.4確保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完全遵守《營業守則》及直銷商協議之條款,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5.1.5 鼓勵下線直銷商參加由安利公司舉辦的會議及活動。

5.1.6解釋直銷商協議中直銷商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並指導下線直銷商按照《安利政策及守則》、事業參考指南及其他安利官方印刷品經營直銷戶籍。

5.1.7支持及遵守《營業守則》,教育並確保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同樣支持及遵守《營業守則》。

5.1.8保護其親自推薦的每一位下線直銷商的推薦權。

5.1.9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準備退出安利事業時,應就其請求,按《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的有關規定,迅速購回任何包裝仍完好無損及仍可於當時市場售賣的安利產品,或協助其向香港安利辦理退貨手續。

 

5.2直系直銷商的責任與權利: 直系直銷商必須履行以下責任及工作:

5.2.1確保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及其下線,直至下一位直系直銷商,完全遵守《營業守則》及直銷商協議之條款,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5.2.2鼓勵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及其下線,直至下一位直系直銷商,參加安利官方會議和活動。

5.2.3定期保持聯絡,經常舉行聚會,以培訓及啟發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及其下線,直至下一位直系直銷商。

5.2.4支持及遵守《營業守則》,教導並確保親自推薦及下線推薦的下一位直銷商也做同樣的。

5.2.5保障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及其下線的推薦權,直至下一位直系直銷商。

5.2.6符合翡翠或鑽石直系資格的直銷商,在其合資格翡翠及/或直系小組中,還有以下額外責任:

5.2.6.1為小組內的合資格翡翠及/或直系直銷商提供諮詢和支援,幫助他們的事業成功。

5.2.6.2協助直銷商瞭解並遵守《營業守則》。

 

5.3培訓及激勵:根據《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的辦法及規定或安利因應市場需求頒布的規定,定期提供培訓及激勵。

5.3.1為履行此義務,推薦人可以親自培訓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或向他人尋求協助,包括其上線直系直銷商(如適用)、合資格並經批准可以製作和使用培訓、教育及激勵的業務輔銷用品的直銷商,以及第三方供應商(「培訓供應商」)。

5.3.2如推薦人直接提供培訓及激勵,則推薦人仍受直銷商協議約束,有責任確保培訓及激勵符合《營業守則》。

5.3.3如由上線直系直銷商或其他獲授權的直銷商安排提供培訓及激勵,則有關直銷商仍受直銷商協議約束,有責任確保培訓及激勵符合《營業守則》。

5.3.4如由培訓供應商提供培訓及激勵,則作出有關安排的推薦人及直銷商仍受直銷商協議約束,履行各自的責任及共同責任,確保培訓及激勵符合《營業守則》。

第六章:保障推薦線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6.1保推薦線:出售或轉讓戶籍擁有權須事先獲得安利的批准。安利對於任何轉換推薦人的申請,保留不予核準的權利。

6.1.1直銷商轉換推薦線,不論其是否擁有親自推薦的下線及其直銷網絡,是指將該直銷商戶籍的推薦線從一直銷商轉移到另一直銷商。

6.1.2當一直銷戶籍已出售,該直銷戶籍應保持在推薦線中的相同位置。

6.1.3 倘若直銷商取得另一直銷戶籍,該直銷商不得將其兩個直銷戶籍的營業額故意轉移。

6.1.4轉移不得用於策略性或人為地重組推薦線的任何部分。

 

6.2個人轉換推薦線:個人轉換推薦線涉及在沒有下線的情況下的轉換。在不影響或限制安利在守則第6.1條效力下之權力及權利,安利會對下列個人轉換推薦線的申請作出審慎考慮:

6.2.1任何直銷商如欲轉換推薦人,必須向安利提出書面申請,並連同(1) 在推薦線上的全體直銷商,上溯至並包括第一直系直銷商聯名簽署的同意書,及(2)新推薦人及新直系直銷商的同意書一併遞交。新推薦人及新直系直銷商的同意書確認他們將承擔轉換直銷商的所有責任。

6.2.2安利將諮詢任何海外推薦人及獲頒海外頒領導獎金的直銷商的意見。諮詢期為三十天。

 

6.3小組轉換推薦線:小組轉換推薦線涉及將該直銷商的整個或部分親自推薦的直銷網絡轉換推薦線。在不影響或限制安利在守則第6.1條效力下之權力及權利,安利會對下列小組轉換推薦線的申請作出審慎考慮:

6.3.1直銷商如欲轉換推薦線,並帶同其整個或部分直銷網絡轉移至另一推薦線,必須向安利提出書面申請,並連同推薦線上全體直銷商的聯名同意書一併遞交。全體直銷商包括上溯至其包括第一戶直系直銷商及所有直系直銷商,上溯至並包括第一戶翡翠直系直銷商。

6.3.1.1倘若第一戶合資格的直系直銷商是合資格的翡翠或以上直系直銷商,則必須取得該翡翠直系或以上直銷商的合資格上線直系直銷商的書面同意。

6.3.1.2安利將就此申請諮詢其上線第一戶合資格的鑽石直系直銷商的意見。諮詢期為十四天。

6.3.2在遞交轉換推薦人的申請時,必須一併遞交所有願意跟隨轉換新推薦人的直銷商的同意書及申請人意欲跟隨的新推薦人及直系直銷商的轉線接納書。

6.3.2.1安利將諮詢任何海外推薦人及獲頒海外領導獎金的直銷商的意見。諮詢為期三十日。

6.3.3 任何被安利承認為安利直銷網絡的領導人(包括銀章直銷商、金章直銷商或直系直銷商等)均不能帶同其整個或部分直銷網絡轉換推薦線。

6.3.3.1除非申請時必須已距離獲得該認可資格的財政年度終結超過兩年,並符合上述的程序,否則被安利承認為安利直銷網絡的領導人均不能帶同其整個或部分直銷網絡轉換推薦線。

 

6.4六個月休止期:直銷商若以申請退出或不續約的方式終止其直銷戶籍,放棄跟隨現任推薦人,並於其後連續六個月或以上停止一切安利業務活動,其認可直銷商的資格將會終止。在休止期完畢後,該前直銷商可由新推薦人再次推薦,申請加入安利成為直銷商。休止期於安利收到退出申請之日期起計。沒有續簽的直銷戶籍將被視為已過期,並必須在失效日期後的六個月內休止活動。

6.4.1根據此休止條例,再度申請為新直銷商者,須重新填寫《安利直銷商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 ,表格可向安利索取。填妥表格後連同休止業務聲明書交回安利。當安利收到該申請書及休止業務聲明書後,將通知原有上線直系直銷商有關事宜,並給予十四天期限對有關的休止業務聲明提出異議。若發現申請人在休止期內曾進行安利業務活動,安利將不會接納其申請人。倘若直系直銷商在十四日內沒有提出異議或已証實申請人在六個月內休止活動,安利將接納並處理其申請,自安利接納該直銷商之申請起計兩年期限之後,前推薦人向已轉線之直銷商提出異議的權利將會終止。

6.4.2休止之定義:休止意指在休止期間直銷商完全停止安利業務活動,即前直銷商:

6.4.2.1不可以直銷商身份購買產品自用(雖然他/她可以顧客身份購買);

6.4.2.2除因根據產品購回規條外,不得售賣任何產品;不得參與任何階段的產品買賣(例如:訂購貨品、送或收取貨款);

6.4.2.3不得向任何推薦對象進行有關安利事業計劃的說明;

6.4.2.4不得續約成為直銷商;

6.4.2.5不得參與任何安利直銷商所舉辦的推薦聚會、訓練課程或激勵活動,或安利舉辦的各類聚會。

6.4.2.6就此條例而言,以下內容不構成違反休止,因此,只要前直銷商仍處於休止活動狀態,將不被視為中斷六個月休止期:

6.4.2.6.1採購及/或提交書面轉讓要求;

6.4.2.6.2提出由國際複查委員會審查安利決定的請求;或

6.4.2.6.3向安利查詢其直銷戶籍狀態。

6.4.2.7在休止期間,前直銷商不得以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友的名義建立另一直銷戶籍進行安利業務活動,否則,即違反此守則的休止期規定。

6.4.2.8倘若丈夫或妻子是直銷商,則雙方都必須滿足六個月休止期的要求,方能再次被推薦成為直銷商。

6.4.2.9如果根據此條例轉換推薦人的直銷商擁有任何海外推薦的直銷商,則六個月休止期開始後,該直銷商的海外推薦的直銷商將被沒收。

6.4.2.10如果根據此條例轉換推薦人的直銷商在其他市場上也擁有安利事業,則在完成新直銷商協議時,他/她必須選擇其中一個市場作為其海外推薦人。

6.4.3兩年休止期: 轉換推薦人或根據此條例在休止期完畢後由另一推薦人推薦、申請成為直銷商者,其新推薦人不可以是前推薦線內的上線直銷商,上溯至並包括第一戶直系直銷商,或其前個人直銷網絡內的下線,下溯至並包括第一戶直系直銷商,除非該重新參加之直銷商已撤銷本身前直銷戶籍及停止安利業務活動達兩年。

6.4.4轉換推薦線或根據此條例在六個月休止期屆滿後由另一推薦人推薦、申請成為直銷商者,沒有權利在其新個人直銷網絡內推薦前推薦線內的上線直銷商,上溯至並包括第一戶直系直銷商,或其前個人直銷網絡內的下線直銷商,下溯至並包括第一戶直系直銷商。然而,如直銷商已休止業務達兩年,任何推薦人均可推薦該名直銷商加入安利,包括曾轉線或轉換推薦人的前推薦人。

6.4.5直銷商在一個國家繼續直銷事業並不影響其在其他安利進行業務的國家所履行之六個月休止期。

6.4.6前代推薦的直銷商可根據守則第6.4.1、6.4.2、6.4.3及6.4.4條的規定重新申請為直銷商,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6.4.6.1 申請之時,前直銷商必須聲明是否願意再次接受海外及代推薦;及

6.4.6.2 前直銷商不可接受下列人士的親自推薦。該等人士包括前直銷商的代推薦線內的上線直銷商,上溯至並包括第一戶直系直銷商,或其前個人直銷網絡內的下線直銷商,下溯至並包括第一戶直系直銷商,除非該直銷戶籍已撤銷達兩年或以上。

6.4.7糾正行動:倘若違反此條例,安利會採取糾正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終止違反條例的直銷戶籍、將該直銷商的戶籍、其個人直銷網絡及在違反守則期間所取得的售貨額轉移給原本的推薦線。

 

6.5售賣直銷戶籍直銷戶籍均可通過售賣的方式出讓予另一安利直銷商,但安利要求必須任何銷售協議中都包含特定的銷售條款。為了保留推薦線,倘若直銷商欲出售其直銷戶籍,必須依下列次序售予另一直銷商。而有興趣購買該戶籍的承買人必須遵守本守則中規定的所有條款及細則。直銷商購入的另一戶籍須與其名下的其他安利戶籍分開經營,而購入戶籍的推薦線不可因此買賣而變更。

6.5.1海外推薦人擁有第一優先承買的權利。海外推薦人在整個磋商出售直銷戶籍的過程中,持有第一優先權利,以售賣人所收到並認為合理的其他買賣建議之同樣價錢及條件承買該戶籍。

6.5.2本地代推薦人擁有第二優先承買的權利。本地代推薦人在整個磋商售讓直銷戶籍的過程中,保有第二優先權利,以售賣人所收到並認為合理的其他買賣建議之同樣價錢及條件承買該戶籍。

6.5.3倘若海外推薦人或本地代推薦人拒絶承買時,可提請其親自推薦的所有直銷商(擁有第三優先承買的權利)承買。

6.5.4倘若海外推薦人、本地代推薦人或其親自推薦的所有直銷商拒絶承買時,可提請其推薦線內的所有上線或下線直系直銷商(擁有第四優先承買的權利)承買,直至下一位鑽石直系直銷商。

6.5.5倘若海外推薦人、本地代推薦人、其親自推薦的所有直銷商或其推薦線內的所有上線或下線直系直銷商均拒絶承買,可提請香港或澳門所有合資格翡翠直系直銷商承買。

所有承買人必須具有良好信譽並獲安利認可。所有銷售(價格除外)必須經安利審核及批准方為確實。安利保留決定批准所有銷售的權利。在安利收到並批准銷售協議,及向安利提供銷售協議的最終執行副本之前,直銷戶籍的擁有權及業務名稱將不會有任何變動。

6.5.6倘若直銷商重新釐定條件出售直銷戶籍,必須以最新所列的條件依上列次序再次提請承買。

6.5.7所有承買人必須符合下列由安利制定的標準,否則所有轉讓及承買協議將作廢。

6.5.7.1在業務方面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以顯示出對安利直銷計劃及安利事業機會有全面及準確的理解;

6.5.7.2對《營業守則》有全面及準確的理解,並表現出遵守這些守則的意願;

6.5.7.3擁有足夠的資源來經營賣方的直銷戶權,並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培訓及支援;

6.5.7.4具備可以影響賣方直銷戶籍經營的相關市場知識;及

6.5.7.5目前沒有涉及任何糾紛或衝突等可能會影響經營賣方直銷戶籍的因素。

6.5.8售賣程序完成後,直銷戶籍的新持有人即享有自售賣日起產生的月結獎金。年終獎金(如翡翠及鑽石獎金)將根據由安利核准的買賣合約有關條款處理。該直銷戶籍以前所獲的一切獎銜則不會自動轉讓予新持有人。新持有人的獎銜資格將按自買賣日起計的銷售業績而決定。

 

6.6 一個直銷戶籍原則:除下列第6.6.1條至第6.6.5條所規定的以外,直銷商只可擁有一個直銷戶籍、擁有一個直銷戶籍的權益、擁有一個直銷戶籍的簽署權或被一個直銷戶籍列為指定人:

6.6.1根據守則第3.2.2條,當兩位直銷商結婚,而其中一人或兩人均在結婚前已取得直系直銷商或更高獎銜;

6.6.2當一直銷商根據第3.2.4條被加入到其父或母的直系直銷戶籍成為合夥人;

6.6.3當一直銷戶籍根據守則第6.5條購入另一直銷戶籍

6.6.4當一直銷商(轉讓人)為方便其直銷戶籍在他/她本人去世時的轉讓而根據本守則第十章要求將直銷戶籍轉讓給另一現有直銷商;或

6.6.5當一直銷戶籍根據守則第十章繼承另一直銷戶籍的全部或部份。

6.6.6根據本守則,當直銷商擁有兩個或以上直銷戶籍的權益,安利應繼續承認並視這些戶籍為個別獨立的戶籍,包括在計算獎銜與獎金時。

 

6.7合併或結合直銷戶籍直銷商不得因故意平權而合併或結合兩個或多個現有直銷戶籍,從而獲得更高獎銜。

6.7.1只有因未能提交續約申請、終止、退出、死亡(並無指定繼承人),或非自願事件或任何擁有人無法控制的因素,安利才會允許直銷戶籍的合併或結合。但前提是,合併的直銷戶籍不能擁有兩(2)個以上的下線小組。未經安利的同意及批准,直銷戶籍不得合併或結合。

6.7.2在任何情況下,安利不會批准會促使直銷商獲得更高獎銜的任何合併。

6.7.3除本守則第十章列明的情況,否則在任何情況下,任何直銷戶籍均不得分割或作部分轉讓。

 

6.8 離婚,婚姻無效,法定分居,分離,或其他解散: 當一個業務因離婚判令、婚姻廢止判令、法定分居判令、婚姻無效判令、財產分割判令、或公司或合夥解散(如適用)而被命令分離或分割時,該分離或分割必須以不會對直銷戶籍推薦線的利益及/或收入造成不良影響的方式履行。在該分離或分割的過程中,在未有安利的書面明示同意下,雙方均不得共同或分別地管理或經營任何其他直銷戶籍。

6.8.1離婚,婚姻無效或法定分居: 當婚姻廢止判令、離婚判令、法定分居判令、婚姻無效判令、或財產分割判令就一對已婚夫妻頒布時 ,而他們其中一位是直銷商協議的簽署人,除非有關判令另有說明,安利將繼續認可該簽署人為直銷商並將只向其支付獎金及授予獎賞及獎銜。任何已離婚/分居/婚姻無效的夫妻之間關於他們其中一位的直銷戶籍的收益的安排必須由他們自行處理,而該安排+只有在有效的法庭判令或他們之間的具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中載述的情況下才會被安利認可。當一個個人因離婚、婚姻廢止或法定分居而不再是直銷戶籍的一部分並放棄其在原直銷戶籍的所有權益,該個人仍需要遵守營業守則第 6.4 條所述的有關停止直銷戶籍活動的守則。

6.8.2 解散經營直銷戶籍的法律實體:在作為直銷商協議簽署方的法律實體解散之前,該直銷商必須向安利提供書面通知説明其解散該實體的意圖。經安利同意,該直銷商協議可以轉讓予原先代表該法律實體簽署直銷商協議的授權代表,或該直銷戶籍可以根據營業守則第 6.5 條出售。如未能將該直銷商協議轉讓予上述授權代表,或將該直銷戶籍根據營業守則第 6.5 條出售,該直銷戶籍將根據營業守則第 12 條被終止。   

 

6.9處理直銷戶籍倘若直銷商終止其安利直銷戶籍,或未能在指定時間內為直銷戶籍申請延期或續約,或直銷商去世後沒有能夠承擔直銷戶籍的繼承人,安利將有絕對權力,按本守則第十三章決定直銷戶籍的未來。

 

6.10不競爭/不招攬:

6.10.1不競爭:

6.10.1.1每位直銷商均同意他/她不會在直銷商協議生效期間直接或間接擁有、管理、營運、諮詢、從事或經營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或擔任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的獨立承辦商或分銷商。

6.10.1.2每位曾經在任何時候獲得直系直銷商或以上資格的直銷商均同意他/她不會在直銷商協議終止後的六個月內直接或間接擁有、管理、營運、諮詢、從事或經營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或擔任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的獨立承辦商或分銷商。 

6.10.2不招攬:每位直銷商均同意他/她不會在直銷商協議終止後的二十四個月內直接或間接鼓勵、招攬、誘使、試圖招攬或誘使,或以其他方式誘使任何安利直銷商擁有、管理、營運、諮詢、從事或經營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或擔任任何提供直銷事業機會的業務或服務的獨立承辦商或分銷商。

第七章:業務輔銷用品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安利並不要求任何人購買業務輔銷用品,直銷商可自行決定業務輔銷用品是否於建立具盈利的事業或達成目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安利並不對任何業務輔銷用品提供認可。安利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審核任何業務輔銷用品,並判斷其是否適用於市場。直銷商需要遵循與業務輔銷用品的內容、製作、派發、銷售及使用有關的所有法律條例。

 

7.1直銷商可以製作、推廣、使用、出售或派發以教育及激勵個人小組為目的的業務輔銷用品,但前提是

7.1.1直銷商必須強調購買是完全出於自願的,並容許購買者退回所購買之貨品,並按照其要求原銀奉還。

7.1.2直銷商必須發給購買者一張無條件原銀奉還之書面保證,容許購買者在十二個月內退回所購買之貨品,並按照其要求原銀奉還。

7.1.3直銷商不需承擔不購買業務輔銷用品的負擔或義務,亦不會因不購買業務輔銷用品而被上線或下線處於不利地位。

7.1.4無論是由直銷商還是第三方製作,直銷商均不會從出售業務輔銷用品中獲得任何補償、獎勵或利潤。相反,直銷商只能以成本價出售業務輔銷用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高於公開價格的價格出售業務輔銷用品。

7.1.5直銷商不僅不可誘導非其親自推薦的直銷商銷售業務輔銷用品,亦不得售賣業務輔銷用品予任何非親自推薦的直銷商。在本條守則內,誘導表示以任何方式游說或意圖游說其他直銷商,無論其出發點是基於利益或其他原因。

7.1.6不得將業務輔銷用品售予非安利直銷商,也不得將購買任何業務輔銷用品定為成為安利直銷商的要求。

7.1.7所有業務輔銷用品必須符合《營業守則》及《數碼傳播標準》,無論其目的或來源是什麼。

7.1.8直銷商可在安利舉行之聚會中收錄演說或示範過程,惟該類錄音或錄影只可供該直銷商私人使用,不得複製作任何其他用途。

7.1.9所有業務輔銷用品必須展示錄音、錄影或印刷之日期,及安利對此給予認可之日期及期限。

 

7.2審核 

7.2.1所有業務輔銷用品在發售或派發予任何其他直銷商前,必須先提交予安利審核。某些數碼傳播標準中規定的數碼業務輔銷用品亦須提予給安利審核。經審核後,安利有權拒絕批准或要求在使用此類業務輔銷用品之前進行修改及/或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7.2.2除了擁有批准所有業務輔銷用品的權利外,安利還可能會對安利的名稱、商標、服務商標、版權作品或安利其他知識產權或牌照的使用和處理進行審核,以確保符合《營業守則》及《數碼傳播標準》。

7.2.3審核可能會包括但不限於(親自或以電子方式)參加培訓及教育會議,以及對直銷商進行訪問和調查。直銷商應向安利提供對業務輔銷用品的完全訪問權限,包括但不限於會議及活動、所有受密碼保護的網站,以及合理訪問此類其他資料、信息以及對進行審核有需要或有幫助的位置。上述審核包括但不限於為檢視直銷商是否符合《營業守則》及《數碼傳播標準》而進行的審核。

7.2.4直銷商應回答所有查詢,並及時就其在直銷商協議項下的義務進行的任何審核與安利進行合作。直銷商應本著誠實的原則行事,不得無理地拒絕提供安利要求的任何資料或信息。

7.2.5進口、使用或銷售任何私自製作而未經安利批准使用於特定市場之安利業務輔銷用品,均屬違反規定的行為。在某一市場的授權行動並不表示所有市場均獲授權,特別是剛開放或未開放之市場。

7.2.6倘若安利認為任何直銷商製作之業務輔銷用品違反當時有效之法律,損害或有可能損害安利生意,或損壞或可能損壞其聲譽,安利保留權利指示該直銷商停止製作、售賣或分發該業務輔銷用品。該直銷商若不遵行此項指示,安利有權撤銷該直銷商之認可資格,並要求該直銷商負責賠償安利由於此等用品之製作、流傳或銷售所遭受之任何金錢或其他損失或承受之其他法律責任。

第八章:展示安利直銷計劃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8.1不得提供錯誤的印象:直銷商邀請他人出席聚會以認識安利直銷計劃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

8.1.1令人產生錯覺,以為有被安利僱用的機會(根據第4.13條)。

8.1.2令人以為是一項純屬社交活動的邀請。

8.1.3宣稱該介紹為一項「市場調查」。

8.1.4宣稱該聚會為一個稅務研討會(根據第8.3.3條)。

8.1.5令人誤以為安利事業與某人、某公司或機構所代理的事業或其他業務有關(根據第4.24.1條)。

8.1.6表示安利劃分獨家銷售區域給該直銷商發展業務。

8.1.7直接或間接地指出此類產品是透過經紀、寄售或由安利以外的個人、公司或組織經營的中間業務分發的產品,或作為其他公司的事業範圍。

8.1.8直接或間接地表示安利事業機會、直銷商或透過安利銷售的產品及服務是除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官方刊物定義的事業機會以外的任何業務的一部分 。

8.1.9未能明確指出此類邀請的真實性,及未能明確指出與安利直銷計劃以及安利事業機會有關;或

8.1.10歪曲安利事業機會、直銷商與安利的關係,以及安利事業性質陳述,或者忽略有助參加人士合理地評估安利事業機會及安利產品的重要資料。

8.1.11或任何違反上述第4.24條的其他方式。

 

8.2首次與潛在推薦對象接觸:直銷商誤導或未有告知潛在推薦對象有關直銷商活動的性質,屬違反《營業守則》及《安利政策及守則》。因此,直銷商必須於首次與潛在推薦對象接觸,並就安利業務作出討論時:

8.2.1介紹自己的姓名;

8.2.2在討論時,據實、真誠地介紹安利直銷計劃、安利產品及/或服務;及

8.2.3據實、真誠地以完全透明及坦率的方式回應潛在推薦對象對安利事業機會、安利產品、直銷商或安利的任何疑問。  

 

8.3推薦道德:在推薦他人參與安利直銷計劃時,推薦人應遵守本守則第4.24條及下列條文:

8.3.1直銷商於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之前,應向推薦對象誠實並完整講解《安利獎金及獎勵計劃》及《安利政策及守則》。講解過程中,不得有掩飾、錯誤或虛假的表示,然後方可請推薦對象簽署《安利直銷商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講解過程中尤應特別加強下列事項的說明:

— 安利直銷計劃

— 直銷商《營業守則》

— 直銷商的義務及責任

— 獎金與獎勵制度

— 安利產品的種類、建議顧客價目、特點、質量及用途

— 安利產品品質滿意保證制度

— 直銷商存貨過多退貨保證制度

— 直銷商退出程序與辦法

8.3.2不得表示成功的直銷戶籍是透過「批發購買」達成,而購買和出售的唯一產品是轉移供直銷商個人使用的產品。

8.3.3不得表示直銷商對產品的零售或推廣沒有任何要求。

8.3.4不得將享受稅務優惠視作成為直銷商的最佳或主要理由。

8.3.5不得表示安利事業是「快速致富」的機會,只需投入很少甚至不需要投入精力或時間就能輕鬆獲得成功。如果將另一直銷商用作成功的例子,該直銷商的成功必須得到驗證及證實。

8.3.6不得表示可使用任何廣播通訊方式,包括大量投寄郵件、電話營銷、本地或海外廣告、廣播、電視、傳真服務或其他,與尚未建立私人聯繫方式的潛在顧客通訊。《數碼傳播標準》在有限的範圍內允許廣告。

8.3.7直銷商不得歪曲安利與安利任何其他關聯公司之間的關係。

8.3.8須明確詢問被推薦人本人及其配偶曾否從事安利事業。若被推薦人或其配偶曾從事安利事業,推薦人應在其符合本守則第6.4條。

 

8.4不設獨家區域:直銷商不得表示其為安利的獨家區域代表。進行此類陳述已違反直銷商協議之條款。

 

8.5不設購買義務:直銷商不得在推薦他人成為安利直銷商時要求購買產品及/或服務、支付參加活動的按金、支付培訓課程、研討會和社交活動費用或類似形式以獲得參加資格(安利啟業錦囊除外)。進行此類陳述已違反直銷商協議之條款。

第九章:使用安利商標名稱、商標及版權材料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制定此條文是為了維護安利知識產權的完整性,並確保安利品牌只用於安利事業。此外,安利還推行了一項企業形象計劃,該計劃要求無論在何處展示,都必須正確、一致地使用安利公司的商標。因此,安利不允許更改已批准的商標。安利將根據要求提供已批准的商標和顏色要求的示例。

 

9.1濫用及盜用:直銷商不得濫用或盜用安利的商標、其他知識產權或專屬資料。除直銷商協議中規定的適用條款、細則和程序(包括《安利政策及守則》)外,否則直銷商使用屬於安利的任何商標、其他知識產權或專屬資料均屬違反直銷商協議。

9.1.1直銷商須確知所有安利的商標,包括標誌、服務標誌、其他知識產權及業內產權(包括名稱「安利或AMWAY」)、與安利產品結合使用的各種商標、品牌名稱和服務標誌,以及各種設計或標籤,均為美國安利公司所有。

9.1.2 直銷商不得在未經安利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下,將其安利事業或任何其他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業車輛、辦公室、電話清單、房屋或文具)及/或與任何產品結合使用安利公司擁有或安利公司獲許可使用的名稱、商標、服務標誌或其他知識產權,並始終受與使用有關的任何條件的約束,除非本文另有規定。安利保留絕對酌情權撤回其同意的權利。

9.1.3不得在未經安利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下,在任何業務輔銷用品,包括由第三方製作的業務輔銷用品,使用安利公司擁有或安利公司獲許可使用的名稱、商標、服務標誌或其他知識產權。

9.1.4除預先獲安利書面批准之直系直銷商外,不得在其經營業務的建築物外牆展示安利的名稱或商標。

9.1.5直銷商可將《安利快訊》及《Amagram》轉載到分發給其個人直銷網絡成員的通訊函內,但須全部正確轉載,且註明「經美國安利(香港)日用品有限公司許可轉載」。

9.1.6安利出版及製作的一切刊物及視聽資料,均受著作版權法的保障,直銷商或其他人士未經安利的書面許可,不得翻印或複製其全部或部分,第9.1.5條之內容則不受此限。

9.1.7直銷商可使用安利印製的刊物,但僅可供其經營安利事業之用。

9.1.8只有直系直銷商才可採用安利名號在電話簿登記,但事前必須得到安利書面的同意。其他直銷商絶不可採用安利名號在電話簿登記。

 

9.2會議/活動的標語/標誌:倘若直銷商希望進行需要公開展示安利名稱的會議或活動,必須事先獲得安利書面的同意,以使用安利名稱(公眾會議是指潛在顧客可以參加的會議。直銷商應就每一次會議向安利提出書面要求,內容應包括對建議橫幅/標誌的說明,例如其大小、所用的材料以及位置。

9.2.1未經安利書面的同意,直銷商不得從安利以外的任何來源製作或獲取帶有安利名稱、商標、標誌或商號的任何印刷品。另外,直銷商應就每一次活動或會議向安利提出續用要求。

9.2.2倘若公開展示安利名稱的方式不合符標準,安利保留絕對酌情權隨時撤回其同意的權利。

 

9.3印製支票及名片:只要直銷商完全遵守《營業守則》及直銷商協議的所有規定,就可以在印製支票及名片時使用安利名稱(不包括安利商標、標誌或任何其他由安利公司擁有或安利公司獲許可使用的名稱、商標或服務標誌)。使用安利名稱時必須完全按照以下列其中一種形式標示:

 

安利直銷商

陳大文

 

 

安利產品直銷商

陳大文

 

9.3.1在支票/名片時使用安利名稱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安利提出申請。安利將就此進行審核及批准。

9.3.2在支票/名片上使用安利名稱的任何書面批准必須每年更新一次。支票/名片只可用作介紹自己是安利直銷商。

9.3.3 直銷商不得在支票/名片上宣傳與安利事業無關的任何其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直銷商擁有、有份參與或管理,與培訓或教育有關的資料、商標、商號、標誌或服務標誌。

 

9.4宣傳資料、文具、贈品等:直銷商不得從安利以外的任何來源製作或獲取帶有安利名稱、商標、標誌或商號的任何物品。

第十章:去世及繼承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10.1 去世及繼承:如有直銷商去世,該直銷商的直銷戶籍權益可根據繼承法及安利接受的分配方式轉移給親戚或其他指定人。因此,逝世直銷商必須在有生之年作出適當安排,以將其直銷戶籍的擁有權有序和合法地轉移給其繼承人。這是為了確保其下線直銷商可繼續獲得適當的服務、培訓和激勵。

安利可指派一位管理人選,在安利認為適當之條款及細則之規範下,經營此直銷戶籍,直至安利將此戶籍委予他人,或按照本守則規定妥為處理。若安利認為合適,則可以毋須受制於因此事而制訂之條款及細則,斟酌情況而賦權該管理人選收取其接管期間由直銷戶籍賺取之全部或由安利指定之部分獎金。

倘若一直銷戶籍屬合夥性質,而其中一人去世,仍在世之一方將被視為直銷戶籍之管理人,直至此戶籍另行委授他人,或按照本守則規定妥為處理。

倘若指定繼承人沒有接管該直銷戶籍,該直銷戶籍將根據第13.1條可能被視為放棄。當直銷戶籍被視為放棄時,其繼承人將失去該直銷戶籍的一切權利。然後,安利可以將該直銷戶籍上移至推薦線的下一位合資格推薦人,除非此舉動增加了該推薦人的21%下線小組,在這種情況下,該推薦人僅會被指定為該直銷戶籍的委託人。

 

10.2 單一安利事業規則:  僅出於傳承規劃的目的,為了方便其直銷戶籍的轉移,連續兩 (2) 年取得翡翠獎金或以上資格的直銷商可以提交將其繼承人的名字添加到其直銷戶籍的請求予安利批核。安利保留拒絕將繼承人的名字添加到直銷戶籍的請求的全權酌情決定權。將繼承人的名字添加到直銷戶籍的請求經安利書面批核後,直銷商將與其繼承人共同作為聯權擁有人持有直銷戶籍,而尚存者取得權將會適用。在一位或多位聯權擁有人去世後,直銷戶籍的所有權將轉移予尚存的聯權擁有人。除非獲得安利的書面批准,否則不得終止或分割聯權共有人的所有權。

直銷商最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將不超過三(3)個個人添加到其直銷戶籍作為繼任人:

(i) 直銷商可以將不超過三(3)名子女的名字添加到其直銷戶籍,或者將其中兩(2)名子女及一(1)名配偶添加到其直銷戶籍;或者

(ii) 如果直銷商沒有子女,直銷商最多可以將不超過三(3)名親屬添加到其直銷戶籍,或者將兩(2)名親屬及一(1) 名配偶添加到其直銷戶籍。

直銷商可根據營業守則添加個人到其直銷戶籍。然而,在任何情況下,直銷戶籍的持有人均不得超過五(5)個個人。

如果有聯權擁有人去世,尚存的聯權擁有人必須向安利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章:違約;程序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11.1程序

11.1.1調查當安利認為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的行為已經發生、將會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安利可能會調查具爭議的直銷商活動。安利可以主動進行調查,或按照第11.1.2條之規定當收到另一名直銷商向安利提交書面投訴時進行調查。

 

11.1.2直銷商的投訴:倘若直銷商認為另一名直銷商違反了安利《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或者認為某類活動將導致違規行為,應將涉嫌違規以及與其有關的所有事實以書面形式通知安利。

11.1.2.1收到此通知後,安利將通知涉事直銷商有關投訴,並要求立即回應。

11.1.2.2倘若投訴和回覆沒有足夠的事實讓安利作出決定,安利可能會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更多資料。

11.1.2.3當安利認為有足夠的資料以了解與投訴有關的事實和情況,安利將決定有關行為是否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並將按照第十二章之條文採取適當行動。

 

11.1.3行動通知

11.1.3.1安利將向違規的直銷商以及其推薦人和推薦線內第一位上線直系直銷商轉發決定通知書。決定通知書將列出具體投訴,以及須採取的糾正措施的概述,並指定進行糾正行動期限。

11.1.3.2決定通知書應:

11.1.3.2.1以郵寄方式(透過掛號信或法律允許的其他可確認方法),或以電郵方式發送到安利紀錄中的直銷商地址或電郵地址。如直銷商聲稱未有收到通知將不會延遲安利的行動;及

11.1.3.2.2說明直銷商違反了《營業守則》或直銷商協議中哪些條文(如適用);及

11.1.3.2.3列明有關行動的生效日期;及

11.1.3.2.4告知直銷商可向國際複查委員會覆核安利的決定(如適用)。

第十二章:違約;監督處分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12.1監督處分:倘若安利認為有直銷商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2.1.1透過指定地址或其他合適的電子方式或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向直銷商提出書面通知,終止其直銷戶籍;

12.1.2要求直銷商參加徹底的再培訓;

12.1.3暫停直銷戶籍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推薦機會、購買或出售安利產品,或進行與安利事業有關的活動;

12.1.4取消直銷商作為任何下線的推薦人及/或限制直銷商推薦他人的權利;

12.1.5要求退回安利發放的獎金;

12.1.6刪除任何獎銜資格並要求退回任何獎銜資格證明(例如獎章、證書等);

12.1.7要求直銷商書面確認違約,並保證將來不再違反直銷商協議;

12.1.8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適當的行動,並根據安利的絕對酌情權決定採取任何行動,終止直銷戶籍,以解決有關違約情況。

12.1.9倘若安利認為某一直系直銷商的直銷網絡內,有一位或多位直銷商歪曲說明安利直銷計劃,或嚴重違反《營業守則》時,安利可對此直系直銷商的直銷網絡內所或部分直銷商實行監督處分。監督處分期間,直銷戶籍的權利可能會被暫停。受監督處分的直銷商應參加徹底的再培訓,以學習如何正確說明並執行安利直銷計劃,並能正確教導其直銷網絡的直銷商。該再培訓研習會將由直系直銷商主持並由安利進行監督,或由安利親自主持。

 

12.2不設豁免:安利在得知有違規行為或潛在違規行為發生後未有採取任何行動,並不表示有關行為獲安利豁免責任。直銷商在得知違規行為後未有採取任何行動,並不表示直銷商失去在適用法律下的其他權利或作出補救措施的權利。

 

12.3暫停直銷戶籍權利:安利有權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每項暫停推薦權的具體條款。倘若直銷商違反直銷商協議,安利可採取行動暫停直銷戶籍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2.3.1在事件得到解決之前,暫停發放較高獎銜的獎金;及/或

12.3.2暫停推薦權(推薦他人、招募會議、培訓課程、在家演講等);及/或

12.3.3暫停被邀請參加安利主辦的研討會、旅遊和活動的資格;及/或

12.3.4暫停舉行再簡介會和再培訓會議;及/或

12.3.5要求直銷商向安利提供其演講安利直銷計劃的錄音。

 

12.4終止直銷戶籍自安利發出終止直銷戶籍通知書上所註明的生效日期開始,該被終止直銷戶籍的直銷商應:

12.4.1停止自稱為安利直銷商。

第十三章:國際複查委員會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國際複查委員會會就達到直系或以上的直銷商有關終止、暫停及/或不續約戶籍之決定,進行內部複查程序。任何其他決定可由安利酌情交由國際複查委員會進行複查。

 

13.1 向國際複查委員會提交上訴申請之程序:若達到直系或以上的直銷商不同意原安利市場終止、暫停或拒絕更新其安利事業之決定,該直銷商有權上訴,要求國際複查委員會複查其個案。未符合直系或以上的直銷商,若不同意原安利市場終止、暫停或拒絕更新其安利事業之決定,可通過其上線直系直銷商上訴,要求複查。在此情況下,該上線直系直銷商可選擇代表該下線直銷商提交上訴,而國際複查委員會將根據對指控性質的評估,該直銷商之營業歷史,及未呈上或安利未考量過的重要新證據等而作出評估,並合理和酌情地取決是否複查有關上訴。

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以本地語言或英文),上訴要求應含有1至2頁的敘述,形容有關上訴的本質、上訴所考量的各個議題,任何相關的事實,以及所尋求的補救。該上訴亦應含有任何資料和文件(翻譯成英文)以支持所提要求。安利事業被終止、暫停或不獲續約的直銷商,唯有達到直系或以上的直銷商,才可向國際複查委員會提交上訴申請,而且必須在原安利市場發出決定函件日期算起30天內提出。未符合直系或以上的直銷商,其上線直系直銷商可從原安利市場發出決定函件日期算起的30天內提交上訴申請。上訴必須通過以下方式提交至上訴管理人:發送電郵至appeal.administrator@amway.com或郵寄至Amway Corporation;郵遞區號:78-2R, 7575 Fulton Street East, Ada Michigan 49355 USA(請註明收件人為Review Panel Chair, Center Rules/IRP)。

 

13.2 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成員資格:國際複査委員會由國際複查委員會主席和安利位於美國法律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

13.2.1 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成員並不擔任仲裁人的角色。

 

13.3等候國際複查委員會決定之期間,原安利市場之決定將維持有效:當某一直銷商在安利授權之下,將原安利市場之決定提交至國際複查委員會進行複查期間,原安利市場之決定將維持有效,直至複查完成及國際複查委員會作出最終決定。

 

13.4 國際複查委員會的複查程序

13.4.1國際複查委員會主席將複查上訴請求,並確定是否符合國際複查委員會的複查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和/或國際複查委員會選擇行使其複查上訴請求,則國際複查委員會主席將通知所有相關方(原安利市場和直銷商),國際複查委員會將複查上訴請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或者國際複查委員會決定不複查上訴,國際複查委員會主席將會通知直銷商,並允許直銷商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內重新提交上訴申請。

13.4.2各方或需獨立或根據國際複查委員會之要求,提供證據及出示額外的證據。國際複查委員會將決定所提供證據的相關性及重要性。

 

13.5國際複查委員會作出的最終決定

13.5.1國際複查委員會可維持、推翻及/或修正原安利市場之決定,亦可能將案件發回原安利市場作後續的進一步行動。

13.5.2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決定會傳達至各方。

13.5.3原安利市場會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以執行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決定。

13.5.4若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決定為有利於直銷商,原安利市場會恢復該直銷商的所有權利及特權,並酌情發放先前代為保管的獎金餘額,或採取經由國際複查委員會所議定的其他相關行動。

13.5.4.1若國際複查委員會作出任何其他決定,原安利市場將決定如何處置先前代為保管的獎金。

13.5.5國際複查委員會之決定不應引致任何法律或財務責任,要求就損失或其他資源進行賠償,包括但不限於由安利或任何其他安利市場對直銷商或任何其他人導致的利潤或商譽損失。

 

豁免賠償:直銷商不應因與安利根據直銷戶籍及/或本守則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對安利提出索償。因違反《營業守則》或《安利政策及守則》而被終止直銷戶籍的直銷商,不得因此對安利提出索償。

第十四章:處理已終止或不續約的直銷戶籍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14.1放棄直銷戶籍:倘若直銷商提出終止直銷戶籍或不為直銷戶籍續約,均被視作放棄論,直銷商協議的簽署人將失去該直銷戶籍的一切權利。根據第14.1.1條和第14.1.2條的規定,安利有權轉讓或撤銷該直銷戶籍。安利有權給予另一直銷商在原直銷商在推薦線中的相同位置經營的權利,或取消原直銷商在推薦線中的位置。在行使本協議賦予的特權時,安利可以選擇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或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法,單方面修改任何受影響的直銷戶籍,更改其推薦人及推薦線。

14.1.1出售直銷戶籍。如安利選擇出售原直銷商在推薦線中的安利事業,則將遵守以下規定:

14.1.1.1出售應按上述第6.5條規定的優先次序進行。

14.1.1.2出售條款將在安利和承買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中訂明。

14.1.1.3承買人應在原直銷商在推薦線中的相同位置經營安利事業。

14.1.2撤銷直銷戶籍。如安利選擇撤銷直銷戶籍,原直銷商推薦線的推薦人應承擔原直銷商的義務,並為所有由原直銷商親自或海外推薦的直銷商擔任推薦人的角色。

 

14.2安利擁有絕對權力:安利的權力不限於上述任何一種處理安利事業的方法,並且擁有處理方法及/或時間的絕對裁決權。

第十五章:安利優惠顧客計劃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15.1直銷商可推薦任何年滿18歲的港澳居民成為優惠顧客。

 

15.2直銷商須履行服務優惠顧客的責任,並向其清楚解釋安利產品的功效、用途、有關安利的推廣資料、訂貨及購貨的訊息。

 

15.3直銷商須詳閱在優惠顧客協議中優惠顧客須遵守的各項規定,並向所推薦的優惠顧客清楚講解各項條款。

第十六章:一般事項 ADB0A34E-5011-4B70-A241-054C2433EE5F

16.1即使安利對任何違反或疏忽《營業守則》的行為不予追究,並不等於安利自動對其他直銷商所犯之同樣行為亦不予追究。

 

16.2此《營業守則》須受現行及將來不斷修改更訂之香港法律管制,並根據此等法律進行詮釋。

 

16.3 任何根據此守則有關之通告、要求或其他文件,如親身交往(而又獲安利蓋章簽收)或以掛號形式,寄至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濠豐大厦15樓美國安利(香港)日用品有限公司:或按照直銷商最後填交之《安利直銷商認可資格申請書》(SA-88A)上註明之地址,或根據直銷商最近一次以書面告知安利之新地址寄予該直銷商,一律作為已傳達,而此等通告、要求或其他文件亦當作已在寄出日期確實寄出,如採用上述方式以外之其他形式傳達,則以該方式的正常情形下之發出日期發出。

 

16.4此守則各條文之意義及詮釋如有爭議,應以安利印行的英文版本為準。